中評社北京8月18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職務犯罪訊問筆錄是用來證明犯罪的,是訊問過程的再現,也是分析案情、定罪量刑和總結辦案經驗的重要依據。一份高質量的訊問筆錄不僅要求程序合法,而且構成要件要齊備,細節要清楚。貪污案件雖然有較多的書證、物證,但離不開言詞證據的相互印證,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如何做好貪污案件訊問筆錄談幾點看法。
主體身份及主從犯要分清。貪污罪的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是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監察對象既有從事公務又有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同一監察對象因其從事的工作內容不同導致罪名適用也不同。如對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他們在履行職務時集公務與村務於一身,要根據證據材料問清其從事集體事務管理還是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要分清楚各自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如對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的,應當盡量區分主從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確定涉嫌罪名。
職務便利要體現差異性。貪污罪要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果利用與職務無關僅因工作關係熟悉作案環境或者易於接近作案目標,憑工作人員身份容易進入某些單位等方便條件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不構成貪污罪,而可能涉嫌盜竊罪。國家工作人員因職權職責不同,職務便利也不盡相同,記錄時要注意具體化,體現差異性。第一類是單位領導,主要負責審查、批准、調撥、處置及其他支配公共財物的職務活動。第二類是單位的經辦人和財務人員,利用負責保管、處理、領取、支出等管理經辦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第三類是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指因承包、租賃、臨時聘用而擁有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權力的人。第四類是上級領導通過提要求、打招呼,利用職務上有隸屬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要體現出兩者的制約關係以及被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犯罪手段要具體詳細。貪污罪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對此訊問筆錄越詳細越好,這樣不僅可以還原犯罪過程,而且還能有效防止翻供。一是隱匿扣留型,即將自己基於職務占有、管理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如財務人員收款後不入賬,執法人員收取罰沒款不上交。二是監守自盜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秘密獲取的方法,將自己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如出納竊取自己管理的保險櫃裡的錢款。三是欺騙隱瞞型,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公共財物,如冒充領導簽字報銷發票。四是其他手段,如利用回扣、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將公車登記在自己名下,將變賣公物的錢款據為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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