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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開展調查實驗若干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22-02-25 00:23:38


  中評社北京2月25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管轄的職務違法犯罪種類繁多。近年來,職務違法犯罪的手段呈新型化、複雜化趨勢,這對監察機關準確、規範、充分運用調查措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第五十九條證據種類中首次提出調查實驗筆錄,監察機關如何開展調查實驗?筆者結合辦案實踐作了一些思考。

  調查實驗的概念。《條例》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審批可以依法進行調查實驗。調查實驗,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被調查人、被害人、證人參加。進行調查實驗,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製作調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進行調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的行為。”筆者認為,調查實驗是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採用模擬、重演等方法,證實在某種條件下案件事實能否發生和怎樣發生,以及發生何種結果的一項調查措施。一般情況下,調查實驗可用於分析、研究、證明某些犯罪手段、犯罪情節,判明證人、被害人的陳述和被調查人的供述、辯解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是否真實。

  根據《條例》第五十九條,“勘驗檢查、辨認、調查實驗等筆錄”屬於證據範疇。此規定明確了調查實驗的效力。作為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調查措施之一,調查實驗不但有利於拓展辦案思路,也豐富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證據種類,在一些案件中有利於強化證據鏈條,對案件查辦具有重要價值和作用。

  為了增強讀者對調查實驗的理解,筆者引入以下案例進行說明。

  A國有企業在加工中會產生含有一定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必須經過特殊設備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才能排放,故引進第三方B企業及設備處理污水,並按污水處理量付費。調查中,監察機關查看了B企業處理污水的相關記錄,發現設備耗電量和污水處理量之間嚴重不符,即B企業可能存在虛報污水處理量套取國有資金的問題,但B企業拒不承認,A國有企業也否認存在監管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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