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4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監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委托鑒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了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應當送達《鑒定意見告知書》;對鑒定意見告知情況可以製作筆錄,載明告知內容和被告知人的意見等。製作鑒定意見告知筆錄不僅能最大限度保障被調查人和相關人員的權利,充分體現《鑒定意見告知書》的內容,同時也有助於固定案件證據。筆者以行受賄案件為切口,對鑒定意見告知筆錄的製作提出以下幾點思考。
告知對象要充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應當對行賄人和受賄人進行告知並送達《鑒定意見告知書》。在行受賄案件中,行賄人行賄的物品種類眾多、價值不一,在認定行賄人行賄數額、受賄人受賄數額時需要依靠專業機構或人員對物品真偽和價值作出認定,並將認定價格告知行受賄雙方,在無異議的情況下鑒定結論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結合個案情況,對確有必要的還應告知其他利害關係人。
告知過程要客觀。監察機關在委托有關機關對標的物品進行鑒定前,一般已經完成該物品的辨認過程,確定該物品為何人所送。在對被告知人進行告知時,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應出示鑒定報告原件,報告所載標的、認定基準日應與該行賄人行賄物品、行賄時間相符。在告知過程中,既要告知真偽鑒定情況,也要告知價格認定情況,不僅要告知鑒定結論,還應當將鑒定的內容和經過一並告知。如被告知人對鑒定意見存在異議,應當詢問被告知人是否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筆錄格式要規範。鑒定意見告知筆錄格式要符合筆錄製作要求。鑒定意見告知筆錄是就告知鑒定意見而製作的完整筆錄,筆錄格式要符合訊問、詢問筆錄的一般格式要求,在筆錄中需要載明告知權利義務、鑒定內容和結論等內容,以及被告知人的意見,配合《鑒定意見告知書》體現告知的規範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筆錄內容要全面。告知筆錄要體現行受賄時間和收送物品等內容,考慮到筆錄完整性,可將謀利事項一並體現。行受賄案件涉及收送的物品,在筆錄中要載明行受賄時間和物品名稱或顯著特徵,並在筆錄中將該物品與鑒定報告中的標的相對應。如有條形碼作為物品唯一性的標識的,同一物品的鑒定意見告知筆錄與辨認筆錄中的條形碼要保持一致,如“價格認定機構採用**方法對編號**物品進行了測算……”;如無條形碼,則要將該物品特徵進行描述,與辨認筆錄相印證,與鑒定報告相吻合。
筆錄金額要固定。通過鑒定要實現確定行受賄物品金額的目的,告知筆錄要將行受賄金額以筆錄的形式、鑒定報告的載體固定下來。如行受賄雙方對某物品的價格認定結論沒有異議,最好載明雙方對評估價格作出認可的陳述,如“**時間我送給/收到**的**物品價值**萬元”,在筆錄中固定行受賄金額。同時,要在筆錄中載明送達《鑒定意見告知書》,達到以鑒定意見告知筆錄來補強鑒定結果的告知過程和內容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