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0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實踐中,違規發放津補貼現象依然存在。筆者結合實踐,淺談在監督執紀執法活動中辦理違規發放津補貼案件需注意的問題。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本違紀違法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按照《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一般是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但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明確表示反對的不予追究。
本違紀違法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違反了國家關於公共財產管理、使用的相關制度。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即本人明知其行為違反相應財經管理制度,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的危害結果,對結果仍積極追求或放任不管。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相關規定,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比如,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補貼;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補貼;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補貼等。
在辦理違規發放津補貼案件時,需注意該行為與貪污以及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的區別。
與貪污的區別。首先是主體不同。貪污的主體要求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控制、經手國有財產的人員;而違規發放津補貼的主體與貪污行為的主體雖有交叉,但範圍相對較窄,為前述單位中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的人員。其次是主觀故意不同。貪污的主觀故意是個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違規發放津補貼的主觀目的是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給本單位幹部職工發放超出規定標準的津補貼,進而給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行為。再次是侵害的客體不同。貪污侵害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違規發放津補貼侵犯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國家關於公共財產管理、使用的制度。最後是客觀行為表現不同。貪污行為多為秘密實施,違規發放津補貼則相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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