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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債權損失是否構成受賄
http://www.CRNTT.com   2023-06-14 15:50:34


  中評社北京6月14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典型案例】

  趙某,某縣副縣長,與商人李某經濟往來甚密。同時,趙某還多次利用職務便利為商人孫某謀取利益。

  2019年1月,李某因需要資金周轉向趙某借款100萬元,約定利息為月利2%,一年後一次性收回本息。2020年1月,李某因經營公司瀕臨破產無法還款,趙某為收回本息,表示可以幫李某聯繫向他人借款,用於償還其對趙某的債務,李某同意。趙某遂將上述情況告訴孫某,孫某為感謝趙某之前對其的關照,表示願意借款給李某。後經趙某居間介紹,孫某打款124萬元給李某,李某出具借條給孫某,約定一年後還款。李某得款次日,即歸還趙某本息124萬元。2021年1月,李某因破產無法按期歸還孫某借款,孫某告知趙某,趙某遂要求孫某免除李某債務,孫某當即同意並請求趙某為其公司承攬工程提供幫助,趙某同意。2021年5月,趙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孫某承攬工程提供幫助。後直至趙某案發,孫某一直未向李某討要債務。

  【分歧意見】

  本案中,趙某為轉移自己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指使孫某向李某出借款項,後要求孫某免除李某還款義務,其行為是否構成受賄?

  第一種意見認為:孫某和李某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行為。趙某只是幫李某介紹借款,而不是直接收受孫某的錢款,不具有索要賄賂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孫某借款給李某,沒有向趙某行賄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孫某最終免除的是李某的債務,而不是趙某本人的債務,趙某亦沒有還款義務。因此,不能將孫某和李某之間的借貸行為認定為孫某向趙某的行賄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明知李某無法還款,為轉移債權風險,指使自己曾利用職權為其謀利的孫某借款給李某,李某將借款全部用於歸還趙某本金及利息。後李某無法還款,趙某要求孫某免除李某債務,孫某基於趙某的職權影響而同意,並最終免除了李某債務。此款名為孫某和李某之間的借貸,實為趙某和孫某權錢交易的對價,是孫某為感謝趙某利用職權為其謀利的賄賂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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