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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兩岸“憲法共識”之二:對國家“主權在民”的共識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4-23 11:02:13


孫中山先生傳承了“主權在民”思想。
  中評社╱題:“兩岸‘憲法共識’之二:對國家‘主權在民’的共識”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游志強(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中國的主權屬於全體中國人民,這是辛亥革命以來中國任何黨派和政治力量均予以肯定的政治理念,也是中國大地上任何一個政權存在的合法性前提。兩岸現行“憲法”對“主權在民”有著明確一致的規定,是兩岸業已存在的重要憲法共識之一,也是今後兩岸商簽和平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

  “主權在民”是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基礎

  18世紀法國啓蒙運動思想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提出“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學說。他認為國家的政治權力應當屬於人民,只有人民才是社會和國家的主人。盧梭主張通過社會契約構建的政治共同體是主權者,主權者是由立約者組成的,每一個立約者都是主權者的成員,主權並不是屬於某個人或者某些團體,而是屬於政治共同體中的每一個成員。在這個政治共同體中,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構成了至高無上的秩序和律令,主權就是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運用和實踐,生活在政治共同體中的全體人民共同行使主權,即“主權在民”。①盧梭的“主權在民”思想是在批判封建專制主義的基礎上形成的,具有鮮明的反對封建專制主義色彩,並由此繪制了一幅理想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政治藍圖。

  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22篇中指出:“美利堅帝國的建築物應該奠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礎上。②國家權力的河流應該直接來自一切合法權力的潔淨的原始的泉源。”國家的權力來源於人民,政府的權力經人民同意方能行使,這是被馬克思譽為“第一個人權宣言”的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所予以莊嚴宣告的政治原則,其理論來自於洛克對國家權力源於人民授權委託的學說。洛克在其《政府論》(下篇)中指出:“在一個建立在自己的基礎之上並按照自己的性質、即為了保護社會而行動的有組織的國家中,雖然只能有一個最高權力,即立法權,其餘一切權力都是而且必須處於從屬地位,但是立法權既然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一種受委託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託相抵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這是因為,受委託來達到一種目的的權力既然為那個目的所限制,當這一目的顯然被忽略或遭受打擊時,委託必然被取消,權力又回到當初授權的人們手中,他們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們認為最有利於他們的安全和保障的人。”③洛克主張政府的權力是由人民委託的、來源於人民的授權,當人民不滿意國家或者國家忽略了人民整體利益時,人民可以取消委託,將權力重新授予他們認為安全可靠的人。這為“主權在民”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在中國,孫中山先生傳承了“主權在民”思想。如有學者指出:“‘主權在民’思想是孫中山民權主義的精髓和內在核心。在辛亥革命時期、民國初年和護法運動前後直至北上促開國民會議等各個歷史階段,針對不同的民主革命任務,孫中山對‘主權在民’的論述各有重點。從創建民國以根除帝制,到堅守約法和國會以對抗軍閥,再到聚焦‘直接民權’以真正實現人民掌權的理想,其思想主張既一脈相承,又不斷走向深化。”④“主權在民”始終是孫中山先生“三民主義”中的核心理念和價值追求,在繼承西方近代民主精神的同時,又結合我們自身的國情和經驗,對“主權在民”理論進行了闡釋。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主權屬於人民。作為中共創始人之一的毛澤東早在20世紀20年代的湖南“自治運動”期間,就對此進行了深入的思考,他“認為‘主權在民’的‘權’,首先是指立法權,即制定法律不應當是少數紳士大人們的事,而應當是勞動人民的事。”⑤他還主張國家是人民的,人民有權參政議政,“不論你是農人也罷,工人也罷,商人也罷,學生也罷,教員也罷,兵士也罷,警察也罷,乞丐也罷,女人也罷,你總有權發言,並且你一定應該發言,並且你一定能夠發言。”⑥國家的法律要體現勞動人民的意志,並由勞動人民自己來制定。1954年,在新中國的立憲工作中,“毛澤東就提出‘人民來制定憲法’的思想,認為人民有直接的立憲權,勞動人民直接參與立憲,把他們認為應該如何管理國家的意見集中起來,上升為國家意志。”⑦“人民當家作主”,“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政府和執政黨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都是“主權在民”在不同場合的表達。執政黨領導人民,將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為憲法和法律,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就是“主權在民”的實現形式。中國大陸地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貫穿著“主權在民”的學說。“這一制度集中到一點,就是構建能充分代表公民意志的國家主權所體現的國家權力行使或運轉的國家機構體系或系統,使其成為‘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的載體,保證源於公民的國家主權的實現和落實。”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主權在民”這一理論的制度化形式。

  兩岸現行“憲法”對“主權在民”的共識

  無論是大陸地區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是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憲法”,都明確肯定了“主權在民”這一原則,兩岸現行“憲法”對此有完全的共識。

  從憲法史來看,“1912年公佈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首度將‘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主體’條款納入根本法之中,由此開創了百年來的一個經典立法例,形成了‘主權在民’的法律信條。”⑨1936年5月5日頒佈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2條)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勝利後的憲法性文件也同樣確認了“主權在民”的原則。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第12條)其後,1954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2條)1982年修改憲法時保留了這一規定。自推翻帝制以來,中國人民一直信奉和追求“主權在民”的理想信念。追溯兩岸的制憲歷程,“主權在民”這一民主理念,均為兩岸憲法性文件所首肯。中國的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中國人,由兩岸全體中國人共同享有,這是就中國的主權歸屬所做的認定,兩岸現行“憲法”對此並無任何分歧。至於在國際上由誰來代表中國,兩岸在現階段仍存在著分歧,但這是中國的內政問題,並不影響兩岸現行“憲法”對“主權在民”這一民主理念的共識,也不影響兩岸執政當局對“主權在民”原則的實踐以及不斷完善。兩岸現行“憲法”對“主權在民”的確認,表明在國家政權最終歸屬問題上,兩岸“憲法”具有共識,這一在國家主權歸屬問題上的憲法共識,為今後兩岸和平協議的簽訂奠定了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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