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探索“兩制”台灣方案,需要解決如何在不改變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下,讓此問題得以妥善處理,讓廣大台灣民眾真正認識到,唯有國家統一後,台灣同胞才可以分享大陸發展機遇;才能使“台灣將永保太平,民眾將安居樂業;有強大祖國做依靠,台灣同胞的民生福祉會更好,發展空間會更大,在國際上腰杆會更硬、底氣會更足,更加安全、更有尊嚴”。
三是“中華民國”所謂“主權、治權”與“政權”掛鉤。國民黨執政時馬英九曾多次提到“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兩岸政策。民進黨則刻意宣導國民黨當局將“中華民國”帶到台灣是“外來”政權,國民黨大陸政策是“賣台”。但無論國、民兩黨的政治主張及兩岸論述如何,藍綠都認為在台灣要取得執政權利,都離不開將“中華民國”當作護身符(無黨籍柯文哲想沖大位,也稱“我國是中華民國,我家是台灣”),都需要緊緊擁抱“中華民國”,都不敢明目張膽改動“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一中原則”。民進黨政客心裡面都知道,單依靠“台獨”鐵票不足以取得政權,因為“台獨”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嚴重後果,大多數選民不會支持。民進黨為騙取“中間”選票,以取得政權、維護政權、連續執政,也衹能藉助“中華民國”之殼(當然實質也是在掩護推進“台獨”路線)。同時,島內現狀呈現國、民兩黨為了爭奪執政權,從獲得更多選票的角度考慮,也都公開反對“一國兩制”,民進黨甚至以汙名化手段,惡意攻擊“一國兩制”是中共“矮化、吞併台灣”,時而製造、煽動、挑起島內“統獨”矛盾。顯而易見,台灣各級政權選舉是台灣內部事務,大陸不會干預。但台灣政黨政治及政客將“中華民國主權”與島內“治權”、“政權”三權“捆綁”這一特殊政治問題,無法與兩岸關係脫離。因此,在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所面臨的諸多問題中,這個問題將會比較複雜。
五、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幾個思考方向
1、關於統一前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前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不管國、民兩黨誰執政,不論李登輝、陳水扁、蔡英文誰當政,都不敢冒險改動)。正因為“兩憲”都堅持衹有一個中國“主權”的原則,暫時擱置了“一個中國”政治內涵,從而達成“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才使得兩岸民間經貿、文化等各領域交流持續進行。目前儘管國民黨強調“一中各表”,儘管民進黨拒絕承認“九二共識”,不可否認的事實是,“九二共識”經過兩岸有關方面明確的授權(大陸海協會、台灣海基會)認可,其核心是,“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兩岸應共同努力謀求統一。2013年先後舉行的“習連會”、“習吳會”,對體現一中原則的“兩個憲法”,有比較接近的相同認知。習總書記強調:“增進互信,核心就是要在鞏固和維護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原則問題上,形成更為清晰的共同認知和一致立場”。連戰、吳伯雄回應均表示,“兩岸各自法律、體制都實施一個中國原則,台灣固然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也是中國的一部分,從而形成一中框架下的兩岸關係,而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可見,雙方以“一中框架”或“一中架構”定位兩岸關係有初步交集,已有兩岸“分治”聚焦的法理基礎,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憲法”。故統一前的“中華民國”,仍然有遏制“台獨”的階段性使用價值。
2、關於統一後“中華民國”的政治定位。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實質上完成了對“中華民國主權”的“事實繼承”。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從“法理”上得到解決。然而客觀上“中華民國”遷台對台澎金馬地區擁有實際的“治權”已長達70年,包括有效管理“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社會”等。但無論怎樣解讀,客觀事實兩岸關係不是國家“主權”的分裂,而是兩岸“治權”的分離,也就是兩岸衹有一個中國“主權”,各自“依法”實施“治權”。因此,在實施“和平統一”的前提下,探索“兩制”台灣方案中,對“中華民國”對台澎金馬地區的“治權”問題難以迴避,也需要面對、需要解決。是否可以往兩岸是“一中框架”裡面的一個“主權實體”和一個“非主權實體”,分別治理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的方向來思考“中華民國”的政治定位問題?自從聯合國作出2758號決議後,“中華民國”在國際事務中呈現在世人面前的都是“非主權實體”,而且是“極為有限的非主權實體”。如果允許“一中框架”內同時存在兩個“主權實體”,等同於“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不符合一中原則,不符合國際法。而“一中框架”內的“非主權實體”,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的設計,已經在“一中框架”內允許回歸後的港、澳存在著、實踐著“高度自治”。因此,統一後的“中華民國”國號不應再存在,但可以允許台灣以“非主權實體”身份,繼續與相關國際組織保持經濟、文化及其它方面的交往與合作。鄧小平曾經講到,“兩岸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衹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0頁)。
3、關於統一後台灣當局“治權”其內涵尺度。台灣當局對台澎金馬地區有效“治權”70年,已形成一整套的台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制度和運行體系,實際上已經是“台人治台”,高度自治,擁有實際的“司法、立法、行政”的“治權”。按照習總書記“兩岸一家親”和“命運共同體”的理念,探索統一後台澎金馬地區的“治權”,如何更加符合台灣實際情況和民眾利益,比香港擁有的“治權”更加寬泛,更有包容性和更有彈性。除了一個中國的“主權”不可談,其“治權”內涵的廣度、尺度應不會作限制。當然,鄧小平也曾經指出:我們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0頁)。是否可以思考在“一中框架”或“一中架構”裡面以“台澎金馬非主權實體”的名義,來協商台灣應擁有的區域性“治權”(“是裡面,不是下面;是平等,不分大小”)?
2001年經大陸同意,台灣就是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名義加入WTO的。目前雙方互稱“大陸當局、台灣當局”,國台辦、陸委會負責人見面,乃至“習馬會”在第三地新加坡舉行,並未造成“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如果這個思考方向可行的話,那麼可進一步延伸探索統一後台灣“高度自治”的內涵尺度。比如按香港《基本法》第13條規定,外交權屬於中央政府,香港衹有在中央授權下,才能行使部分對外關係的權利。台灣的對外關係和國際活動空間如何解決?比如按香港《基本法》第14條規定,香港的軍事防務由中央政府全面負責。而如果真的“大陸對台灣不派一兵一卒”,台灣抵禦外部入侵的軍事安全及防務問題、島內“長治久安”如何保障及“台獨”可能顛覆威脅等如何處置?比如按香港《基本法》第15條規定,香港回歸後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都要報經中央政府任命(回歸前的28任香港總督,作為英王的全權代表,都由英王直接任命)。而台灣多年來已經實行政黨政治,如果定性為“台澎金馬非主權實體”,其民選產生的領導人要不要報經中央政府任命?
總之,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內容涉及面廣,而且各類問題極其複雜和尖銳。“兩岸雙方應該本著對民族、對後世負責的態度,凝聚智慧,發揮創意,聚同化異”。要特別注意把握好:
(1)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沒有“主權”之爭可以討論。主權是國際法概念,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兩岸之間沒有“主權”之爭。代表中國的“主權”衹有一個,沒有討論和妥協的餘地,這是重大政治原則和政治底線。
(2)可借鑒“兩制”香港方案又有別於香港模式。香港回歸是中英兩國談判,“主權和治權”不可分割,也沒有商量的餘地,也不可以“治權”換“主權”。台灣問題是兩岸談判,不是“國與國”談判,“主權”和“治權”也不存在交換。但台灣當局在台澎金馬的“治權”可放開討論,民主協商,凝聚共識。
(3)先易後難,台灣“治權”可先行展開探索。台澎金馬區域性“治權”是中國內部的家務事,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上,可由“兩岸各政黨、各界別推薦代表性人士”,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循序漸進地展開討論。先將兩岸“深水區”中的“治權”議題作為突破口,有了初步方案後再廣泛展開民主協商,第三步才是進入“兩制”台灣方案的政治談判,最終為解決“中華民國”政治定位問題創造條件。
(4)聚合“一中框架”與“一中架構”。應該看清,“九二共識”在台灣不是一點市場沒有;一國兩制在台灣也不是一點正面影響沒有。去年“九合一”選舉“韓流效應”是明顯見證。日前原台灣對外部門負責人歐鴻煉稱,“兩岸比較可行的是在大中國架構下完成統一”,此話在台灣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們有理由相信,衹要“兩制”台灣方案有利於共同維護一個中國主權;有利於遏制“台獨”勢力膨脹和冒險;有利於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4月號,總第25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