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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試析台灣參與聯合國的不可能性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20 00:33:23


 
  第二,從其他聯合國會員國的態度來看,絕大多數不支持台灣“重返”聯合國的提案。就發展中國家而言,它們與中國大多建立了友好的雙邊關係,各發展中國家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時均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問題上,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一貫支持中國的立場。譬如,2003年第58屆聯合國大會期間,巴基斯坦、朝鮮、孟加拉國和幾內亞等國代表指出,將“台灣在聯合國代表權問題”的提案列入聯大議程是企圖利用聯合國、將台灣分裂國家領土的圖謀合法化,這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內政的粗暴幹涉。埃及、斯裏蘭卡和剛果(金)等許多國家代表在發言中對極少數國家年複一年地提出相同的議案,在一個聯合國30多年前就已解決的問題上糾纏不休表示強烈不滿。他們建議聯合國大會作出規定,一個提案在連續三年遭到拒絕後不得被再次提出。⑺就發達國家而言,盡管美國是台灣問題的始作俑者,但其關心的重點是台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避免因台海軍事沖突而被台灣“拉下水”。其他發達國家也大多不支持台灣參與聯合國,如在第58屆聯大總務委員會會議上,俄羅斯代表表示,聯大1971年通過的2758號決議已經清楚、全面地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目前沒有任何理由需要重新審議這一決議。英、法、西班牙和荷蘭等國的代表紛紛對此表示贊同。⑻台灣當局參與聯合國問題,既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問題。隨著中國的日益強大,國際社會支持台灣參與聯合國的聲音日益減弱。由上述的分析可知,台灣當局“重返”聯合國的提法不僅在法理上站不住腳,而且在實踐中不可能得到聯合國會員國的過半數支持。⑼

  聯合國會員國的例外情形不適用於台灣當局

  盡管《聯合國憲章》明確的規定其會員國必須是主權國家,但在聯合國的曆史上,曾有非主權國家加入聯合國的先例。一是前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白俄羅斯和烏克蘭,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成為了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二是一些尚未完全獨立的殖民地國家。譬如,由於曆史的原因,印度于1947年8月16日獨立,但在1945年10月30日,就已經成為了聯合國的會員國;菲律賓于1946年7月4日獨立,但在1945年10月24日就加入了聯合國。

  白俄羅斯和烏克蘭之所以能成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是與當時的曆史條件密不可分的。在1945年4月舊金山制憲會議召開之前,已經有47個國家符合聯合國會員國的標准,由於當時廣大的發展中國家還沒有取得獨立,這些符合聯合國會員國標准的國家主要是歐洲國家、部分英聯邦國家以及少數拉美國家。由於曆史和政治的原因,這些國家主要是親英美的國家。按照聯合國的表決機制,前蘇聯在聯合國會處於相對孤立的地位。因此,在舊金山制憲會議上,前蘇聯提出其15個加盟共和國均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建議,其理由是:1944年2月蘇聯修憲後,其內部的各加盟共和國均有自主的對外政策權。⑽但該建議遭到了英美等國的強烈反對,當時蘇聯以聯合國構成的合法性不足為理由,以退出聯合國相要挾。經過激烈的討價還價,英國和美國最後表示同意接納烏克蘭和白俄羅斯兩個加盟共和國作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由此觀之,白俄羅斯和烏克蘭之所以能成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是蘇聯與西方國家政治鬥爭的產物,是蘇聯為維護自己在聯合國的權益所作的鬥爭的結果。⑾

  台灣當局之於中國與烏克蘭和白俄羅斯之于蘇聯一樣,均為主權國家內部的“區域性行政單位”。但是台灣當局不具有後者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特殊曆史背景。在當前的聯合國體系中,中國並不需要借助自己的區域性行政單位加入聯合國以維護自己在聯合國的權益。相反,中國作為一個整體加入聯合國才是中國國家利益的根本所在。

  印度、菲律賓等尚未完全獨立的國家之所以能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戰後初期殖民體系逐步瓦解;二是這些國家在曆史上作為獨立的國家已經被世界各國廣泛認可;三是這些國家正處於如火如荼的民族解放運動之中,其國家的獨立指日可待。

  台灣地區自古以來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管是在曆史上還是在現實的國際關係中,這一事實都得到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情況下,台灣不可能像印度、菲律賓等國一樣,以尚未完全獨立國家的身份加入聯合國。況且,自20世紀50年代以後,聯合國從來沒有過將獨立國家的區域性行政單位或者尚未完全獨立的國家接納為會員國的先例。

  總之,無論是從《聯合國憲章》關於會員國資格的規定還是關於接納新會員國程序的規定,或者是從聯合國會員國的例外情形來看,台灣都不具備加入聯合國的條件,也就不可能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台灣當局必須正視的現實是,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2758號決議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聯合國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台灣方面無論是以“中華民國”,還是“台灣”的名義參與聯合國,也無論台灣企圖謀求正式成員還是觀察員的地位,均會挑戰“一個中國”原則,帶來嚴重的“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問題。所以,在台灣參與聯合國問題上,兩岸之間沒有商討的余地。

  結語

  分析至此,必然引出一個疑問,那就是,既然台灣當局無論是“加入”還是“重返”聯合國均不可能獲得成功,那麽為何台灣當局一而再、再而三地推動這一活動呢?難道台灣當局不了解這一情況嗎?當然不是。對此,台灣大學張亞中教授分析道:他們主張“重返”聯合國,要的不是“重返”成功,而是激起大陸進行打壓的氛圍,進而讓台灣人民對大陸産生反感,也讓國民黨內那些所謂的“非主流派”必須選擇一起譴責大陸。“重返”聯合國結果都是使得“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站上了對立面。另一方面透過各項活動場合,不停地明示或暗示,一個會打壓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的政府自然是一個敵對或不友善的政府,台灣為何要與它統一。“戒急用忍”與大陸保持距離,自然也就成為其應有的立場。⑿雖然張教授的上述分析是就李登輝時期“重返”聯合國一事而作的,但也適用於分析台灣“加入”聯合國的情形。倘若未來蔡英文當局再次推動參與聯合國,其關注的重點並不在於最終能否真正加入聯合國,而在於通過這個過程,挑起台灣民衆對大陸的厭惡情緒和政治對立,從而追隨她從事“一邊一國”的“台獨”活動。

  註釋

  ⑴台灣輿論認為,“參與”是可避免引起島內爭議的中性字眼,涵蓋範圍較廣,凡參加聯合國外圍組織,成為觀察員和成為正式會員國均可包括在內。這表明,台當局不使用“重返”、“加入”而使用“參與”,帶有較強的策略動機。

  ⑵許光建主編:《聯合國憲章詮釋》,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頁。

  ⑶許光建主編:《聯合國憲章詮釋》,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頁。

  ⑷《聯合國憲章》本身並沒有規定會籍普遍性原則。作為當前世界上最大的國際組織,為了盡可能的實現聯合國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這一聯合國宗旨,《聯合國憲章》規定,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均有資格加入聯合國。從這一點來說,可以認為聯合國的會籍具有普遍性。但是,聯合國會籍的普遍性是針對主權國家而言的,並且有條件限制,即該國家必須愛好和平並確能和願意履行憲章義務。因此,從《聯合國憲章》對作為會員國的主權國家的條件限制來看,聯合國的會員國資格並不具有普遍性。可見,台灣當局拋出的“會籍普遍性原則”,完全是對聯合國憲章的曲解。

  ⑸1971年中國恢複在聯合國大會的合法席位也被認為是程序問題並予以表決的。

  ⑹總務委員會由大會主席、21名副主席和6個主要委員會的主席組成,並由大會主席擔任主席。其職責主要是於每屆會議開始時審議臨時議程和補充項目表,並就被提議的每一項目向大會建議將其列入議程、拒絕列入請求、或將其列入將來某屆會議的臨時議程。對於將增列項目列入議程的請求,總務委員會應同樣進行審查,並向大會作出建議。

  ⑺《聯大拒絕“台灣聯合國代表權問題”提案》,載《四川日報》,2003年9月19日版。

  ⑻黃嘉樹、林紅著:《兩岸“外交戰”——美國因素制約下的國際涉台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248頁。

  ⑼在聯合國實踐中,個別國家可能因為某些原因沒有出席聯合國的某次大會,或者某些國家出席了大會卻沒有投票,但這樣的國家並不多,因此,聯合國大會決議的過半數票不會明顯低於96票。

  ⑽按照趙理海教授的考證,蘇聯早在雅爾塔會議期間就提出了這一主張。參見趙理海著:《聯合國憲章的修改問題》,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81-90頁。

  ⑾黃嘉樹、林紅著:《兩岸“外交戰”——美國因素制約下的國際涉台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頁。

  ⑿張亞中著:《論統合》,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2014年版,第325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10月號,總第2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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