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釋法是因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於2022年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之香港國安法專門報告的請求而作出的,這一良性互動程序體現了“愛國者治港”的新管治氣象,也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與統一。行政長官提請釋法並非首次,香港回歸以來的基本法釋法就有多次由行政長官提出,集中體現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行政主導”特徵以及行政長官對特區與中央的雙負責制。本次提請釋法的背景案件是黎智英辯護權案,香港法院的有關裁決未能遵從香港國安法原意,造成案件進程的國家安全風險。行政長官在香港本地法律程序已然窮盡的條件下提請釋法,責任是明晰的,時機是合理的,對香港法治是有積極維護意義的。
人大釋法回應了有關提請訴求,又進一步從國安憲制秩序的層面澄清了立法原意,疏通了有關機構的法定職責及相互關係,確保香港本地國安執法、司法機構行使管轄權的規範清晰性與制度閉環特徵。人大釋法賦予香港國安委以更為凸顯的監督指導者角色,使之對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起到規範性的領導和決定作用,更好保障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法院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責任。人大釋法因個案而起,但其規範性超出個案而有效填補及鞏固了香港國安憲制秩序,是對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的保障和促進。
一、黎智英辯護權案的司法裁決及其爭議
黎智英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有影響的案件,原因有三:其一,黎智英是香港反中亂港勢力的總代理,對國家安全造成長期而嚴重的危害,必須從法律上加以嚴厲懲治;其二,外部勢力一直試圖以各種方式干預黎智英案的司法程序,損害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中央與香港自治機構均有責任確保該案程序不受外部干預;其三,黎智英涉及香港國安法上的一系列程序權利條款和實體罪名條款,無論是程序裁決還是實體判決,都將構成香港國安判例法/普通法的重要發展,深刻影響到香港國安法的全面準確實施。因此,完整的黎智英案既包括圍繞訴訟程序與權利出現的程序糾紛,也包括最終的實體判決。程序糾紛包括保釋爭議、陪審團程序爭議以及本次的辯護權爭議。香港國安法官在裁決有關程序糾紛時,需要在香港國安法原意與香港普通法之間尋求均衡理解與正確運用,但司法結果表明香港國安法原意並非得到有效理解和遵從,由此倒逼人大釋法以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