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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這個大前提,所有兩岸的憲法共識根本就無從談起。 |
中評社╱題:近年來兩岸在互動過程中初步形成的憲法共識(7)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游志強(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作者認為:就“憲法共識”與“九二共識”二者之間的關係而言,十分確定的一點是:兩岸所有憲法共識都是以“九二共識”所肯定的“兩岸一中”為核心和基礎的。兩岸之間的憲法共識包括但並不限於“九二共識”,都是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展開和確立起來的。沒有“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這個大前提,所有兩岸的憲法共識根本就無從談起。承認兩岸憲法共識,邏輯上就必然包含了要承認“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
兩岸憲法共識的內涵
憲法共識不限於兩岸“憲法”文本裡的共識。兩岸憲法共識還應當包括現實政治領域中,兩岸執政當局和兩岸人民通過互動在兩岸之間事實上形成的共識。如同憲法本身一樣,憲法共識也有名與實之分:文本上的憲法共識與現實中的憲法共識並不完全一致。儘管如此,執政當局公開反對和拋棄憲法文本的畢竟很少見。憲法文本仍然是研究憲法相關問題的重要依據。
梳理兩岸已有的憲法共識,從規範意義上的“憲法”文本出發,仍然是探討兩岸憲法共識的基本方法。誠如葉海波博士所強調的,“相對於基本價值而言,法律規範屬於規範實證的層次,而相對於規範的社會實踐而言,它則處於價值預設和判斷的層次,主要是建立當為的行為模式。”①規範上的分析所得出的結論是“應然”性的,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在整體上梳理兩岸已有的憲法共識。前述兩岸“憲法”文本中存在的6項憲法共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應然”的,它們與“實然”之間也許不免存在著一定的距離。相對而言,近年來在兩岸互動過程中形成的一些重要共識,不僅是實然的,而且也初步具有憲法共識的性質,值得重視和研究。
2008年,中國國民黨在島內重新贏得執政權,兩岸“兩會”重啓談判,並陸續達成21項兩岸協議,兩岸關係步入和平發展的軌道。特別是2010年11月6日兩岸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後,兩岸關係的發展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在新的形勢下,以兩岸協議和兩岸執政黨堅持的政策為載體,兩岸在近年來的互動過程中形成的以下3項重要共識也初步具有憲法共識的性質:
——對兩岸結束敵對狀態,促進兩岸和平發展的共識。2005年“胡連會”後發表的會談新聞公報中,雙方就明確提出“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馬英九在2008年5月20日的就職演說中也提出:與大陸就“兩岸和平協議進行協商。”②2012年他在連任台灣地區領導人職務時的就職演說中又強調“推動兩岸和平發展”、“以兩岸和解實現台海和平”。③胡錦濤總書記也多次強調要“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真誠為兩岸同胞謀福祉、為台海地區謀和平,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可以說,保持兩岸和平發展的局面,是兩岸各方形成的重要共識。
中共18大報告將“和平發展”上升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要求和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共同信念的高度來闡述。在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問題上,中共18大報告明確指出:“和平統一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實現和平統一首先要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必須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堅持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全面貫徹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重要思想,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條件。”2015年3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看望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的民革、台盟、台聯委員時強調,“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是一條維護兩岸和平、促進共同發展、造福兩岸同胞的正確道路,也是通向和平統一的光明大道,我們應該堅定不移走和平發展道路,堅定不移堅持共同政治基礎,堅定不移為兩岸同胞謀福祉,堅定不移攜手實現民族復興。”
有必要指出的是,台灣島內一度執政、目前在野的民進黨對“和平發展”亦不持反對意見。2005年3月,時任台灣地區領導人的民進黨人陳水扁在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會談後的答記者問中就明確表示:“兩岸的和平發展是我們所努力的目標,要達成這個目標,必須靠相關的機制來運作,而且為了讓這個機制的運作能夠更加地順暢有效,這個機制的相關法制也必須同時建立。”④民進黨在2012年選舉前出台的“十年政綱”中也聲稱:“民主進步黨主張,兩岸都應和而不同地在現實的基礎上,和而求同地經由尋求戰略互利,發展有利於雙方各自和平發展之穩定機制。”並提出“建構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⑤和平的對立面是戰爭,兩岸任何黨派和社會力量都不敢公然挑戰兩岸和平。“和平發展”目前已經成為兩岸當局及各黨派重要的憲法共識。
——對擴大經貿文化交流,共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全、實現兩岸互利雙贏的共識。兩岸在這方面的共識,集中地體現在近年來兩岸“兩會”簽署的一系列兩岸協議之中。目前的兩岸協議總數達21項,涉及上述各個方面,並在歷年來的實施中成果顯著,無須贅述。有必要指出的是,兩岸協議中相當一部分是對兩岸公權力機關設定權利義務,賦予職責並確定權力範圍。其中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為代表。這類兩岸協議無疑具有“憲法性法律”的性質,並且在整個中國領域內具有法律效力。這些兩岸協議中體現的共識,完全可以視為兩岸的憲法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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