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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藉“不當黨產條例”,重建國共內戰的真實過往,釐清各方的法律責任與權利。 |
中評社╱題:蔡政府“不當黨產條例”的法理謬誤與背後居心 作者:楊凱鈞(台灣),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
前言
2016年大選後,民進黨挾立法院多數優勢,通過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不當黨產條例”)。其理由,根據長期以來親綠法學者的觀點,是“落實東德式轉型正義”。1990年3月18日,東德第一次全民普選,由原執政黨“統一社會黨”(SED)改組的“民主社會主義黨”(PDS)慘敗。隨後上台就瀕臨被西德合併的民主德國新政府,修改了“政黨暨政治團體法”。其主要內涵,就是要對原民主德國體制下的所有政黨黨產進行一次“總清算”。沒收在過去“一黨專政”時代,各政黨從民間恣意取得或侵佔的財產。其中受影響最大的,當然就是長期執政的統一社會黨[今天已經改名為“左派黨”(Die Linke)]。
姑且不論當時主導清算的東德執政黨“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CDU)”在統一後立即投向西德基民盟(東西德的基民盟本質上系出同源)的懷抱,讓這場“轉型正義”充斥著向西方遞“投名狀”的味道。至少這個法案,內容依舊維護了“無罪推定”、“普遍性立法”以及調查過程中遵守“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基本立法需求。就算是東德基民盟自己,也接受了相關調查。在外觀上,把持了基本的法治原則。
反觀台灣“不當黨產條例”,無視東德與台灣“黨國不分”的差別,忽略台德兩地“歷史”的差異而胡亂類比。條例本身觸犯大量法律謬誤,完全無視立法原則。而民進黨政府本身,卻依舊學習過去的國民黨,推卸所有歷史責任。讓台灣目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黨產爭議”,不只與“正義”掛不上勾,反倒更有金庸小說“鹿鼎記”中,韋小寶抄鰲拜家順便中飽私囊的荒唐。
本文分三部分,分別從歷史、法律兩大方面,來討論民進黨“不當黨產條例”,其實是台獨以立法手段搞納粹“紐倫堡法案”翻版的第一步。兩岸有識之士,不得不明察。
台灣人不清楚的“黃金史”
與東德統一社會黨不同,國民黨來台,還攜帶大量黃金、外匯、以及銀元。其確實數量,眾說紛紜。根據台灣吳興鏞的《黃金檔案》所述,國民黨運來的黃金,共分兩批來台,總量應有“480萬兩”,其中八十萬兩用於內戰;外匯、純銀遷台約各值兩百萬兩黃金;全部相當於黃金八百萬兩。①而中國時報記者亓樂義,則曾報導過運台黃金應有“360萬兩”②。大陸的黃金,不只讓新台幣得以發行,也讓800萬台灣人以及60萬國民黨大軍,撐到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重新援助國民黨政府為止。上述歷史,看似只有短短一年多的時間,但要知道,剛光復的台灣,受日軍在太平洋戰爭的剝削下,並沒有足夠的物資維持60萬軍隊的開支,甚至缺乏生產軍民用物資的工廠。如無黃金穩定軍民心,發行貨幣,島內隨時可能爆發大規模兵變或動亂。其嚴重性將遠遠超過二二八事件。
然而黃金的來源,是否都為中央銀行的儲備金?甚至是否算的上“國產”?從歷史的進展事實上來看,應該是否定的。這必須從宋子文擔任行政院長時的“惡政”開始講起。
一、金融開放政策搞垮國民政府財政
1946年2月25日,宋子文在國防最高委員會上,宣佈出台《管理外匯暫行辦法》,《進出口貿易暫行辦法》,3月4日,外匯市場正式開放。中央銀行還制定了《黃金買賣細則》,從3月8日起中央銀行在上海隨市買賣黃金。從此,黃金在上海可以自由買賣交易。這個本以“吸收鈔票回籠,抑制通貨膨脹”的政策,卻絲毫無視國共內戰一觸即發的大環境。造成民間非常嚴重的投機心理,部分官員與民間人士,都瘋狂收購黃金,不到一年時間裡,國府就拋售出了370萬兩黃金。直到1947年2月15日,宋子文才宣佈停止黃金拋售。但失去黃金支撐的法幣,更是成為民間眼中的廢紙。③
至此,國統區通貨膨脹一發不可收拾,市場物資價格一日數變,也成為當時大陸人民對國民黨政府嚴重不滿的最大原因之一。而我們也可以明白,國民政府的中央儲備金其實已經嚴重不足,可能已不到四百萬兩。再加上隨即而來的內戰,黃金與有限外匯損耗一定更為巨大。
二、金圓券政策讓國民黨還能有黃金運台
到1948年,失去民心的國民黨,在內戰中敗象已現。瀋遼戰役的挫敗,國軍失去了大兵團機動作戰的能力。8月19日,國民政府宣佈實施所謂的“幣制改革”,蔣介石以總統身分,發佈《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以及《金圓券發行辦法》,發行金圓券。其中一條規定,“私人不得持有黃金、白銀、外匯,限於9月30日以前收兌黃金、白銀、銀幣和外國幣券,違反規定不於限期內兌換者,一律沒收。”④然而不到十個月的時間,金圓券又急遽貶值,至7月3日停發。而在這段期間,國民黨在民間蒐集到的外匯與貴金屬,根據中央銀行統計,共有黃金167.7萬兩,美元4985.1萬元,銀元2356.4萬元,白銀888.1萬兩。上述金銀與外匯後來絕大部分被運到台灣。⑤
綜上所述,國民黨運到台灣的黃金,如果以“360萬兩”來計算,則金圓券所換得的黃金,約佔整體的46.5%。如果是以“480萬兩”來計算,則佔整體的34.9%。由於不能證明所有金圓券黃金都運至台灣,其佔比還會有相當程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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