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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3日晚間發布書面新聞指出,將會同各主管機關持續檢討、研議公告台人禁止任職的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中評社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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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台北4月3日電(記者 倪鴻祥)陸委會3日晚間發布書面新聞指出,中國大陸各級組織結構近10年來多有調整,兩岸交流情勢不斷改變,陸委會將會同各主管機關持續檢討、研議公告台人禁止任職的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
陸委會3日晚間針對中國銀行招聘在陸台灣應屆畢業生發布書面說明,指中國銀行為中國大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係其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應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之黨政軍機構。
陸委會表示,中國大陸國務院設立“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國家主權基金,並在其下設立“中央滙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子公司,“中央滙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又持有“中國銀行”64%以上股份。
陸委會指出,透過股權結構清楚顯示,中國大陸國務院實際上對“中國銀行”具有完整控制力。故“中國銀行”為中國大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亦即為其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應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之黨政軍機構。
陸委會強調,台灣民眾任職“中國銀行”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須視其職務是否涉及妨害“國家安全”及利益而論。倘國人於該行所擔任者,為該行章程第6條所稱之“黨務工作人員”等職務,即應認構成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相反地,倘國人所擔任者,為該行之“基層行員”、“基層業務員”等,因僅屬一般性事務,不涉及妨害“我國”家安全及利益,應認尚不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
陸委會表示,在國際競爭中,人才競逐及跨國移動是正常趨勢,赴中國大陸就業,若不涉及違法,政府絕對尊重人民工作及就業選擇權利。惟中國大陸長期以零和思維對台打壓,迄今亦不放棄武力攻台,國人擔任黨政軍機關(構)之職務,影響台灣利益甚鉅,政府不能不謹慎把關。
陸委會呼籲,赴陸就業仍應留意遵守兩岸條例規定,避免擔任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職務。
陸委會指出,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禁止公告,係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規則”。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禁止公告,是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性事項所為的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性質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稱之“法規命令”,得就人民之權利為合理及必要之限制;部分媒體指稱為“行政規則”而質疑其相關法律效果,容有誤解,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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