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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於內戰狀態中的中央政府有權採取自己認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軍事手段來維護主權領土完整 |
中評社╱題:兩岸關係的內戰法理及邏輯演進 作者:王鶴亭(河南),河南師範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廈門大學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博士後
中國內部的政府繼承因內戰而發生,內戰的延續導致政府繼承過程仍在持續,內戰的結束將帶來中國的完全統一以及政府繼承實踐的完成。兩岸關係的實質是一個尚未終結的內戰,兩岸之間從內戰行動發展為內戰狀態,從內戰的雙邊行動發展為單方控制,作為叛亂團體的台灣政權並不具備交戰團體的權利和地位,而合法政府則具有選擇適當方式來完成繼承、阻遏分裂以及終結內戰的權利。兩岸關係中的內戰法理邏輯確證並鞏固著“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政治與法律現實,保障了中央政府的合法權利,限定了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路徑與方式,在首選“和平統一”終結內戰的同時,也確立了中央政府被動使用非和平方式解決問題的權利與合法性。
1945年台灣回歸祖國懷抱,此後內戰爆發,被新政權所取代的“中華民國”政權敗退台灣,形成一個中國內部兩個政權對峙的格局,但兩岸並未因內戰等原因分裂,“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與現狀從未改變。台灣問題也就成為中國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由於中國政治傳統的獨特性、“一個中國”下政府繼承的複雜性和中國內戰的延續性,使得兩岸間的相關實踐有別於一般國家,在適用相關國際法理時仍需要進一步深入分析。本文擬結合國際法一般原理,對兩岸關係中“內戰”法理及邏輯的適用嘗試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期對兩岸政治定位、統一路徑及模式的研究提供新基點。
一、兩岸關係:從繼承邏輯到內戰法理
台灣問題的產生、延續與最終解決都與中國的內戰相關,因內戰而產生繼承,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等同於在法律上宣告“中華民國”死亡而不復存在〔1〕,而遺留的問題則是“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權利能力層面的政府繼承,而尚未完成行為能力層面的政府繼承”〔2〕,或者說“源自國共內戰的政府繼承實際上處於進行時狀態,並未最終完成”〔3〕。也就是說,內戰帶來了中國內部兩個政權“中央——地方”、“合法——非法”法律地位的轉換,但這種轉換在法理上已經完成,但實踐上仍處於進行時並將在內戰進程中逐漸完成。因此,“繼承”與“內戰”的兩種邏輯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或者說兩種過程是相伴而生的,政府繼承由於內戰而產生,內戰的延續導致政府繼承過程仍在持續,內戰的結束也帶來中國的統一以及政府繼承實踐的完成。
台灣問題源於中國內部的國共內戰,正如1993年國務院台灣辦公室發佈《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中所界定:台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實上已歸還中國。之所以又出現台灣問題,與隨後中國國民黨發動的反人民內戰有關〔4〕。1949年“中華民國”被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告成立,政府繼承也本應隨著內戰的結束而完成,但由於外部勢力的介入,使得中國內戰尚未結束,而政府繼承的實踐過程仍在持續。2000年發佈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再次強調,“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迄今,兩岸敵對狀態並未正式結束”。“台灣問題則是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是內政問題”。2008年12月31日,胡錦濤講話則進一步指出,“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也說明中國政府在定義台灣問題時,強調了內戰的影響,以內戰邏輯來界定兩岸關係。
與大陸方面相同的是,台灣方面至少在1991年以前排他性地堅持以內戰法理來界定兩岸關係,認為大陸是所謂“淪陷區”、“匪占區”,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政權是“叛亂團體”,並因反抗“合法”的“中華民國”政府而引發了中國內戰,作為“合法政府”自然負有恢復國家法律秩序和政治統一的責任。因此“中華民國”需要對包括大陸和台灣在內的“全中國”實行所謂“動員戡亂”,所謂“戡亂”的主要對象即是作為“叛亂團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同時,“中華民國”政權力圖維持指向整個中國的代表性法律體制和政治架構,並在國際上自我堅持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而即便在台灣方面不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叛亂團體”,或是認為內戰已經結束,但依然提出或呼應兩岸之間應簽訂“和平協議”、結束敵對狀態的倡議。
因此可以判定,“合法政府對叛亂團體,是大陸和台灣在內戰思維主導下的產物”〔5〕。內戰邏輯至少是兩岸都認可並堅持過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也必然是中國內戰以及內戰相關法理約束下的相關方。以內戰邏輯或是內戰的相關國內法及國際法原則去界定兩岸政治關係,既合乎兩岸關係歷史發展的實際,也是法理規範的“應然”。
二、內戰形態:從內戰行動到內戰狀態
按照內戰的嚴格意義,當一個國家內兩個對立的團體為著爭奪國家的權力而訴諸武力,或者一個國家內大量居民武裝起來反對合法政府時,就發生內戰〔6〕。內戰是一種不正常的狀態,合法政府均以恢復一個統一的法理和政治秩序為目的,甚至叛亂團體或交戰團體也會以重構這一秩序為目標,實現這一目標、達到這一結果的方式並不是唯一的,包括但不限於:合法政府消滅叛亂者、叛亂者徹底勝利、交戰各方通過談判等達成一體化安排,等等。內戰一般會持續一定時間,而且其形式也較為多樣,既可能表現為直接的事實武力行動,也可能是一種法理上的或是政治上的特殊形態。
兩岸在相當長時間內都認定兩岸間處於沒有結束的內戰狀態,這也是一種需要儘快加以克服的非常態,雙方也各有自己堅持的方式,當然終結內戰的方式及倡議也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在兩岸處於敵對狀態的情形下,雙方均堅持‘內戰思維’,以消滅或吞併對方為最終目標。在這種情況下,雙方衹能否認對方政權的合法性,堅持己方政權的唯一法統地位”。“在這一定位框架下,大陸方面對台灣當局的定位有死亡政權、割據政權、非法政權、地方當局等,並且以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理論加以論證”〔7〕,大陸先後堅持“武力解放”、“和平解放”的方式追求內戰終結,尤其是在1979年以前主要以“炮擊”等熱戰形式來呈現,這是一種典型的內戰行動。而台灣當局也先後提出“反攻大陸”、“一年準備,兩年反攻,三年掃蕩,五年成功”、“光復大陸”、“三分軍事、七分政治”等口號,並組織過多種形式的軍事行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政權之間的敵對形態也逐漸發生改變。首先是1979年中國政府確立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結束“熱戰”行動,不再以解放或消滅“叛亂團體”為結束內戰、完成繼承並實現最終統一的首選手段,而是以“和平統一”為優先目標,主張通過兩岸談判的方式來解決,並將兩岸復歸統一界定為兩岸結束政治對立,意味著內戰終結可以以交戰雙方就內政外交達成有序安排的方式來實現。而台灣方面主要的變化則是伴隨著所謂“民主化轉型”的系列調整,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臨時會議,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終止“動員戡亂”,不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定位為“叛亂團體”,而為了界定所謂“動員戡亂”結束以後的大陸政權,台灣當局運用“政治實體”這一概念,承認大陸是一個政治實體,並在1991年按照“一個中國、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的架構制定了“國家統一綱領”〔8〕,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治理大陸地區的合法性,隨後又進行了“‘中央’民代全面改選”、“修憲”、“總統直選”等改革,放棄了“合法政府-叛亂團體”的定位模式,放棄了內戰法理邏輯,後來甚至以政經本土化和政經國際化而“去內戰化”〔9〕。
然而,兩岸政權相應的政策行為調整並不意味著內戰已經終結,也不意味著內戰法理約束力和規範性的結束。雖然台灣方面有聲音主張或認定內戰已經結束,但這並非是出自於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善意,更多的是對“兩國論”、“一中一台論”等企圖擺脫相關國內法約束的呼聲的反應,如代表性的觀點認為“1991年‘修憲’已經改變了‘我國憲法’的‘地域效力’,也就是改變了‘我國’的‘領土範圍’。1991年以後的歷年‘修憲’,不僅造成‘我國政府’的民主化,更具有重新確立‘我國政府’民主正當性來源與範圍的效果……兩岸間如果發生軍事衝突,將會是國際法上的戰爭或武力衝突,而不是內戰。兩岸間的爭議,也是國際爭議,應適用國際法與國際糾紛解決機制解決,而不是適用國內法解決”〔10〕。這種企圖不僅有違基本法理,而且也與兩岸民眾的基本認知相背離,實際上長期以來,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終結內戰、簽訂和平協議等一直是台灣地區的朝野共識,說明台灣社會對於兩岸處於內戰狀態是認可的。
在內戰過程中,原本的交戰雙方中止了彼此間的武力行動,這是否就意味著內戰的結束,以及統一方式是否已經不再適用國內法或內戰法理了呢?這從根本上取決於內戰的性質及形式。內戰在本質上是一國內部的不同團體之間的武裝敵對,雖然在交戰各方的權利地位以及行為規則等問題上,內戰並不能適用國際法,但是國際法對於戰爭形態的相關規範卻具有邏輯上的參考價值。在國際法中,“某些作者遵從格老秀斯的權威意見,把戰爭界說為一種特殊狀態;另一些作者則把它界說為一種特殊行動。”〔11〕而戰爭或“戰爭狀態”被認為“是戰爭行為所引起的,也就是說,是包含使用武力的強制行動所引起的”,但與此同時,“單純的戰爭宣告,也就是表示訴諸戰爭(即使用武力的意思)的正式宣告,即使這種意思實際上並沒有或者還沒有付諸實施,也引起戰爭狀態”,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某些拉丁美洲國家曾經對德國宣戰,雖然在這些國家和德國的相互關係中並沒有使用武力。但在宣戰後,它們之間就被認為存在著戰爭狀態,而和約才終止了這種狀態。可能的是,按照一般國際法,宣戰具有這樣的效果:可以使用國際法上關係交戰國義務和權利的某些規則”〔12〕。從國際法的相關規範和國際政治實踐來看,戰爭既是一種特殊行動,也可以是一種特殊狀態,既由於直接的武力強制行動而造成,也可以由單純的戰爭宣告而開啟。參照這一邏輯,內戰可以是武力行動,也可以是交戰狀態,武力行動的中止不等同於內戰狀態的結束,衹要合法政府沒有放棄結束內戰的努力,或是合法政府發佈了對於叛亂者的武力行動宣告,或是交戰雙方沒有達成正式協定,內戰狀態就一直持續。因此,可以推定,兩岸間中止武力行動並不意味著內戰的終結,台灣當局所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的統治並沒有改變內戰狀態。
三、內戰行為:從雙方行動到單邊控制
兩岸雙方對於內戰的共同認知和各自確認逐漸演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單方堅持,台灣政權放棄了內戰邏輯,從早期堅持“漢賊不兩立”、“反攻大陸”、“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逐漸發展到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大陸地區的統治,甚至意圖走向“獨台”或“台獨”,然而從雙方行動到單方主張也並未改變兩岸關係處於內戰狀態的性質,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方主張這種行為仍是合法合理的。
從國內法意義上來說,如果叛亂者屬於內戰中的叛亂團體,那麼這種內戰就是純粹的國內管轄事務,而合法政府則可以選擇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來終結叛亂,合法政府的單方主張自然具有最終決定性的約束力,而且“在國內法上,對具有制裁性質的武力使用的反抗是被禁止的,而且構成了一個不法行為,對之另加制裁”〔13〕。因此,對於作為“叛亂團體”性質的“中華民國”政權而言,其自身的單方面主張並不能影響或改變內戰狀態,而內戰狀態及性質恰恰是可以由作為合法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單方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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