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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研究》2014年第1期封面。 |
中評社北京3月21日電(記者 林艷)由國務院港澳辦主管、港澳研究所主辦的學術理論刊物《港澳研究》於近期出版了2014年第1期(總第2期)。該期刊物共刊載了10篇文章,聚焦香港社會熱點問題,原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魯平先生親自撰寫《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的法律依據》。
該期期刊作者涵蓋內地、香港與澳門,其中不少作者,均為港澳研究及港澳事務方面的重量級專家,研究領域涉及政法、社會和經濟等方面,其中不少文章緊扣港澳社會的熱點問題,為大家理性思考相關問題帶來啟發。
原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魯平先生在本期雜誌中專門撰寫了《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的法律依據》。魯平認為,正確和全面地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討論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這個問題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基本法的上位法,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愛國”意味著從整體上擁護憲法,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人不能抽象地“愛國”,卻具體地去否定它。香港基本法中“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和“宣誓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是行政長官愛國義務的具體體現。
期刊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韓大元教授、黃明濤博士後的《論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的特區行政長官的任命權》一文對中央政府的任命權進行了探討。提出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依法獨立決定是否對當選者予以任命的權力。尊重憲法和基本法、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以及忠於“一國兩制”方針是獲得中央任命的標準和條件。
針對目前香港社會關注較多的公民提名問題,深圳大學法學院鄒平學教授在期刊中發表《香港政改咨詢中的“公民提名”主張述評》一文,對香港政改中有關公民提名的錯誤觀點及理據進行了駁斥,提出公民提名主張的要害在於僭越、繞開、架空、約束提名委員會的權力,形式和實質均違法。他認為,提名並無“國際標準”,各國對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公民提名並非基本法中法定權利,香港主流民意不會認同不符合基本法的公民提名方案。反對派必須出線的主張並不符合特首普選的政治邏輯。
澳門理工學院許昌教授在期刊中發表《從四個維度認識“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一文,以政治現實、制度本質、歷史和國際經驗、客觀規律為觀察視角,探索總結國家對特殊地方有效善治的規律性認識。他認為,“一國兩制”是服務於國家和平統一和主權治理目標的必要手段,是實現民族統一復興的宏韜大略,而非權宜之計;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中國國家地方治理體系的特殊組成部分,符合國家治理的一般規律,並非“特例”集合。有必要進一步牢固樹立“一國兩制”的指導原則,切實以憲法和基本法為依歸處理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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