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梁振英以689票在首輪投票中取得過半數,順利當選香港第四屆行政長官。 |
中評社香港3月23日電(記者 黃蔚)深圳大學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鄒平學在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刊《港澳研究》2014年第1期上撰文表示,提名制度在任何國家選舉制度中不可或缺,但著眼當下香港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機制的討論,三種“公民提名”方案在六大方面存在缺陷,現行的提名委員會制度設計是目前各方最能接受的方式,應得到各方的維護和珍惜。
鄒平學首先表示,提名機制在世界任何國家的選舉制度中不可或缺,提名的重要功能在於使得民主選舉成為可能。通過提名可以從眾多參選人中“篩選”出有限的正式候選人,使得選舉投票簡便易行、成本也不至於高企,同時還能對選舉民主具有糾偏和補正的功能。
“但民主理論和實踐告訴我們,單純的選舉投票存在多數暴力的可能、保護少數不足、複雜利益協調不夠、民意取向與管治人才的專業能力需求的衝突以及被強勢團體操縱的可能等等問題,為了避免這些問題,需要前置合適的提名機制,以糾正、補正純粹的選舉投票,”鄒平學表示。
鄒平學稱,檢視香港回歸以來政制發展的論爭軌跡,可以發現過去幾年袁香港社會圍繞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討論,主要焦點是在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機制上,其中的關鍵是提名委員會的角色功能。
鄒平學表示,“公民提名”主張包含著具體內容頗多差異的不同方案,較有影響力、較為體系化的“公民提名”主張主要有三類:一是學名思潮的“全民提名”方案,二是真普選聯盟學者團提出的雙軌制公民提名方案,三是真普選聯盟提出的三軌制方案。
通過比較一些關鍵要素,鄒平學認為,上述三種方案的中,學民思潮的方案完全無視基本法明文規定的提名委員會制度,否定提名委員會及其權力;雙軌制方案中的兩個方案都屬於提名委員會提名和公民提名兩軌並行的方案;三軌制方案主張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提名委員會直接提名參選人,要求提名委員會“須確認”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其實質是把提名委員會強制並軌到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的軌道上去。
鄒平學表示,應當看到,完全否認提名委員會主張以全港350多萬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的“全民提名”方案,因明顯違反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不值一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