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台灣的情況而論,不少人不深究原因,總是一味地為年輕人抱屈,責怪政府與企業沒有提供充分的職缺、良好的待遇給年輕人,動輒大嘆年輕人已變成“青貧族”、“窮勞族”,生活真的好辛苦。如此看法,是否真能反映當前年輕人高失業率的全貌,實在不無疑問。
其實,解決年輕人失業率偏高的問題,核心要務還是要從年輕人身上著手。景氣不好、工作難找是事實,但年輕人應反躬自省,自己失業究竟是找不到工作?找不到適合的工作?抑或是不願意工作?事實上,現在較需勞力的職缺不少,企業常找不到人,但年輕人卻沒興趣,大家都往服務業擠。年輕人若能不斷自我提昇、調整心態,找工作先求有、再求好,相信整個情況會大為改觀。
尤其務本之計,還是要提醒青年朋友,持續強化自身的競爭力,永保一顆上進的奮發心。經濟景氣如同大海波浪,總是有起有落,當外在形勢困頓之際,更要自我提昇與激勵,才能超越困境,創造卓越,切不可隨波逐流,乃至懷憂喪志,自暴自棄。
再進一步言,若是多數年輕人都能有積極向上的主觀企圖心與奮鬥意志,就不會出現如台積電張忠謀先生近日指出的缺乏冒險嘗試的動能。其實,台灣年輕人能創新,但是卻害怕失敗、不敢接受挑戰、不敢創業。結果就是,過去數年台灣青年創新得世界大獎而後成功推出產品的,確實少之又少。
為何台灣的創新得獎人不敢創業呢?就是因為社會上沒有足夠的冒險創業典範人物可資學習。要如何才能帶動年輕人的闖蕩鬥志,讓他們敢拼敢衝不怕失敗呢?這或許就是政府可著力之處了。從創新到創業,雖然表面上看在於年輕人的一念之間。台灣“政府”若能提供年輕創新者在經驗傳承、資金挹注及財務法律專業等之協助,就等於是鼓勵年輕人勇敢嘗試。久而久之,年輕一輩的活力、創業能力、冒險進取的精神自然會受到鼓舞。
此外,台灣“政府”除了還應推動各項振興經濟方案,增加就業機會之外,對於教育政策尤須有前瞻性的規劃,使學校教育與產業發展需求密切結合,以縮短社會新鮮人的就業磨合期。檢視往昔“開放大學之門”的政策顯然失當,由於人人可上大學,學生素質大幅滑落,而原本著重技術的教育結構也告流失,大學畢業生反而高不成、低不就。
至於企業方面,營造一個讓年輕人可以追求願景的職場僅是基本的要求;將利潤與員工分享、使薪資“有感”提昇,尤為網羅青年才俊、增加企業競爭力的捷徑。
要言之,唯有台灣的政府、企業及年輕人“三合一”,長期攜手經營,方能標本兼治,讓年輕人在職場上充分發揮所長,厚植台灣的未來競爭力。尤其更期待,台灣“政府”能在創業環境與配套上多給年輕人一些鼓勵,一則加大台灣素有佳績的創新動能,二則鼓勵下一代的冒險精神,三則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造福社會。
台灣公共債務法修正的理想與現實
台灣“行政院院會”前不久終於通過了公共債務法的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一如預期,列席“行政院院會”的五都正副首長在會中爭相埋怨,表示在新法之下自己的舉債空間如何受到壓縮、將如何不利於市政、此次的修正如何不合理等。而此次通過的公共債務修正草案,是在不增加總舉債上限的原則下,為了將有限的地方舉在額度重新分配給六個直轄市(含新增的桃園),調整了各都的舉債上限。
然而,“六都”反彈相當激烈,同時它也深化“富都窮縣”的相對剝奪感。看來將來在立法院審議時,各個城市又要藉民意代表及政黨的力量作政治角力了。屆時通過的法案將是政治鬥爭的結果,反應的會是政治現實與妥協,不太可能是一種可以長治久安的舉債制度。
尤其,台灣之選舉掛帥,縣市長競相把經費投入立竿見影的地方建設,加上龐大的人事支出,須靠舉債才能繼續運作。為了避免債務累積過多,債留子孫,遂有公債法約束舉債。其實,公債法應是推動區域平衡發展的工具。但是台灣小卻擠了六個直轄市,顯示台灣的行政區劃制度,出現了失衡現象。其理由是,台灣縣市政府追求升格,不外乎有促進地方經濟繁榮以及統籌分配款的擴大等兩項理由,但台灣地方之間的城鄉差距,並未因為升格為直轄市,出現巨大的改變;反倒是縣市政府升格為直轄市後,擁有龐大的財政統籌分配款,卻會擴大直轄市與縣市之間的貧富差距,出現強烈的被剝奪感,同時形成二者之間的行政對立。
正因有粗糙又短視的區域政策,連帶影響了行政院新版的公債法修正草案,不但未能協助區域平衡,還逆向或成為拉大區域發展、擴大貧富差距的幫兇。然而,“六都”的首長也不買帳,台中市長胡志強放話“這場戰爭沒有結束”;台北市長郝龍斌也與七名台北市黨籍立委排排坐,高分貝嗆馬政府。在在體現了馬政府在行政區劃與公債法及財政收支平衡的政策上,相互不調和的窘境。
在此必須要釐清的是,政府公債的特色與公債法的方法意旨。在現實台灣社會,絕大多數的政府支出或建設,都是用發放老人年金、支付災損變故等,能產生未來收益的政府建設支出非常之少。正因為政府許多建設不具未來收益,故“馬政府”要制定公債法,對台灣各級政府的舉債額度做限制。“五都”首長只知爭吵債限不足,卻講不出個“為何不願舉債受限”的道理,豈能理不直而氣壯?
其次是,政府公債的債務人是未來子孫。民選政府首長最多兩任八年,任期一到即走人,所有的債務都要由後繼首長概括承受。若現任民選首長大幅舉債,其未來承接債務的子孫與後繼首長都還未出現,他們的反對聲音無法當下呈現,因此才需要對債限予以立法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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