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決北京這個疑慮看似困難,其實也不難。關鍵在於兩岸是否能夠共同宣示“反對分離”,也就是反對兩岸主權上的分離。
我上一篇文章,已就“反對分離”做了詳盡的論述。我主張,為了化解雙方的疑慮,兩岸必須透過和平協議(定),宣示保證不分裂整個中國的主權及領土完整,並共同維護整個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有了這一個前提,北京可以欣然地接受兩岸分治了。
這裡為何用“整個中國”,而不使用“一個中國”。第一、文字有時會有望文生義的盲點。使用“一個中國”,往往會引發是指兩岸的哪一個中國,以及是否有“兩個中國”的爭議。例如,民進黨就有人主張,他也接受“一個中國”,並同意“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台灣是另一個國家。第二、“整個中國”就是一個“框架”或“架構”的概念。“整個中國”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的組合,人口、土地的組合。北京所稱的“一中框架”或台北所稱的“一中結構”,其實就是以“整個中國”做為框架或結構,兩岸誰也不可以分裂這個結構,而應該共同維護這個框架的完整性。
“整個中國”概念要處理的是主權的問題,在兩岸確保整個中國的主權或領土完整並不可追求分裂以後,接受治權的分立,就不會造成主權的分離,北京自然就可以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的治權。
兩岸和平協議除了彰顯兩岸的和平意願與承諾,也對兩岸現有治權產生約束。憲法是根本大法,是治權的最高法律文件,不過,在目前相互依存的國際社會中,憲法的治權已經受到挑戰。例如,如果參與聯合國,就必須接受聯合國憲章的約束;如果參與世界貿易組織,也必須依照世貿組織的規範來行事;如果兩造簽署了條約或協定,雙方在治權的行使上也就有了相互的承諾與約束。憲章及條約本身即具備了憲法應有的治權功能。換言之,一個現代人,規範其權利的不只是自己國家的憲法而已,也包括其它憲法性的文件。
兩岸和平協議就是一種憲法性的文件,和平協議的簽署表示兩岸間存在著“一中三憲”,在兩岸均做出保證不分裂整個中國的主權前提下,兩岸自然就可以接受對方的治權,而沒有所謂違反現有憲法規範的問題。
接受兩岸治權平等但不對稱
北京的第二個需要面對的問題,即在沒有統一以前,兩岸的治權是否平等,或是有差序的不平等?
目前的法理現狀是,兩岸的治權均來自於彼此的憲法。兩岸關係不同於港澳與北京的關係。港澳基本法的法源來自於中共憲法第31條,因此與北京憲法存在著差序關係,但是中華民國的憲法公佈執行於1947年,雖然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但是仍然延續其憲法,雖經過多次修憲,但是卻未更動其憲章的基本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於1949年,於1954年立憲,後經1975、1978、1982年再三次制憲。因此目前兩岸存在著兩部憲法,各在其領域內享有完整的治權。兩部憲法雖然在主權的宣示上都包括對方,但是在治權上卻沒有任何隸屬關係。
由於兩岸兩部憲法是不同時間,由不同的人員及機關所制訂,每部憲法可以主觀性地陳述其與另外一部憲法的關係,如果另一部憲法也同意,自然沒有問題。例如兩岸在主權的宣上都包括對方,如果兩岸均同意並不挑戰彼此的主張,那麼這樣的宣示就沒有問題。如果一方宣示另一方是從屬於自己,或雙方的治權位階不同,另一方自然也可以不接受。
在國際間,每個國家的對外權力或有不同,但是每個國家間的憲法地位應該都是一樣的。我個人認為,在面對“治權”這個問題時,應分成兩個部分來看,即“對內的治權權力”與“對外的治權權力”。兩岸治權的法源均來自彼此的憲法。兩岸法理本質上平等,對內有完整與最高的權力,但是目前對外政治權力的確有差距,“平等不對稱”是兩岸在對外權力行使時現存的現象。“平等”是法律概念,“對稱”或“對等”是政治概念。
兩岸之間存在著三種看法,一是視兩岸關係為某一方的“內政關係”,一是雙方為“外國關係”,另一種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我個人是以第三種看兩岸關係,這一種關係也稱之為“特殊關係”。既然兩岸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政關係,因此,兩岸雖然在對外(第三者)的權力上有不對稱,但是彼此的法律位階應該是平等的。
“平等不對稱”的現象其實不只是人類社會的現象,也是政治關係的普遍情形。以聯邦制國家為例,參議院的機制與權力,是為確保每一個邦法律位階“平等”而設計,眾議院則隱含有各邦權力“不對稱”的情形,每一邦產生議員數不同。在聯邦制的國家內,各邦地位“平等”是恆久的,但是各邦所擁有的權力的“不對稱”是會變動的。再以聯合國為例,每一個成員國的法律地位均是平等,因而在大會中每一成員國均為一票,彼此平等,但是常任理事國具有否決權,其政治權力與一般成員國是不對稱的。
在兩岸政府的位階相較上,北京主張的“一國兩制”,北京是中央,台北是地方,統一後的兩岸位階有“差序”,即北京高、台北低。至於在未來的兩岸和平協議中,於統一前,雙方的政治位階是否平等,或是仍有差序?有關這一點,迄今為止,北京官方並沒有明確的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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