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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論“接受分治”與“推動統合”:兩岸政治定位(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2-02 00:04:30


 
  大陸學者黃嘉樹與劉國深認為,在統一以前,兩岸的政治定位仍應是有差序的。黃嘉樹對兩岸現狀表述方式是“一國兩區(兩岸)一加X(X小於一)府”,他認為:“‘一’是指兩岸不存在所謂「兩府”,只存在一個中央政府,雙方都自稱自己是中央政府,而視對方為自己所主張領土範圍內的當局。‘加’是指在自己的法政系統外,還存在另一個與己方互不隸屬的法政系統,用‘加’表示‘互不隸屬’;‘X’是代號,指另一個法政系統,由於雙方都認為X不是中央政府而是‘當局’,所以X小於一」。(黃嘉樹在“思想者論壇:兩岸關係理論創新的回顧與展望”發言,出自《中國評論》,總第183期,2013年3月號,頁59)。黃嘉樹以“一個是一,一個是小於一的X”來陳述兩岸的政治位階,他雖然沒有明說誰是一,誰是X,但是應該可以推論他想表達的是:“北京為一,台北為小於一的X”。

  劉國深在他的“國家球體理論”中也認為,即使兩岸“主權領土一體”,但是“政權差序並存”。“國家球體理論”是統一前,而非統一後的理論,因此,“政權差序並存”應該是指,即使在統一前,北京與台北的治權也應有差序。在這一方面,劉國深與黃嘉樹的觀點是一致的,兩人均認為,兩岸可以“平等”協商,但是在政治位階上,無論是統一前後均是“不對稱”。

  大陸學者在這一方面的見解與我有根本的不同。我同意兩岸在一些對外事務上有權力“不對稱”的現象出現,但是如果兩岸要建構一個可以相互信賴的基礎,必須建立在彼此尊重、相互平等的基礎之上。我也認為,兩岸要追求未來的發展或統一,只有在兩岸政治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才能得到台灣民眾支持。

  由於兩岸的治權均是來自於本身的憲法,因此兩岸均為一憲政秩序主體。兩岸雖然在對外權力上有大小之分,但是兩岸在對內的治權上,並不存在誰賦予誰治權,或誰的對內治權大的問題。認為兩岸治權有“差序”的觀點是將統一後的政治安排移植到統一前來應用,如此將讓台北在面對兩岸政治協議時裹足不前。反之,民進黨企圖將兩岸在治權上的分立,擴大詮釋為主權上的分離,也是犯了將“治權”無限上綱的錯誤。

  兩岸之間存在著“平等不對稱”這個概念是很重要的。“平等”是指兩岸之間的事務,“不對稱”是彼此對外權力的展現。在互動中,兩岸不僅應該平等協商,也應該平等地對待。在聯邦制的國家內,各邦均有邦憲法,聯邦或其它邦不可做出違反其它邦的利益行為,每一邦對於屬於自身權利的事務均有否決權。兩岸在和平發展期,也應該用這樣相互尊重的態度彼此相處。因此,黃嘉樹與劉國深所主張的“差序說”,其實是不符合聯邦制或一般政治聯合體的平等精神。

  台北的政府目前基本上並沒有否定兩岸關係為“平等不對稱”的概念。就兩岸關係而言,兩岸為平等的,也希望兩岸平等互動。台北方面在表述這個概念時,經常以“對等”表述之。但是在對外事務中,台北也隱含著接受了兩岸權力為“不對稱”的事實,例如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名義參與世界貿易組織;以“中華台北”(ChineseTaipei)名稱參與奧運與世界衛生組織大會等。不過,北京也應該瞭解,這種“不對稱”現象雖為國際政治的現實,但是如果長久下去,也會影響到台灣民眾對大陸的觀感,因而,在兩岸和平協議簽署後,北京應有必要為兩岸國際共同參與事,付出更多的善意,即使在國際參與的會員名稱或身分位階上仍會存有“不對稱”的情形,但是北京也應該尋求兩岸均是以官方身分平等參與。

  接受兩岸治權的主體性

  李登輝從1994年開始,就是以台灣要有主體性做為其推動分離主義論述的核心。從人類的發展來看,從神權到君權再到民權,也就是從神為主體,君為主體,人民為客體,到人民為主體的過程。聯合國成立時只有51個國家,但是現在已經有193個國家,很多民族或人民都希望有自己的主體性。主體性對於每一個人或民族均具有吸引力的,幾乎很少有人或民族會反對自己應有主體性。二戰後的解放運動是為了追求自己的主體性,冷戰後的分離運動也是為了爭取自己的主體性。

  如果依照大陸學者的看法,兩岸治權間存在著“差序”關係,那麼可以說,台灣在治權方面並沒有自己的主體性。在這樣的情形下,台灣很自然就會主張以追求主權主體性的方式來得到治權的主體性。

  在兩岸政治關係上,由於兩岸的憲法均主張其主權包括全中國,因此雙方的主權宣示是重疊的,兩岸因此共有“整個中國”的主權主體性,但是在治權方面,由於兩岸治權的來源均來自彼此的憲法,並自1949年起在現有的領域內行使,因此兩岸是各有自己的治權主體性。兩岸之間因而存在著“各有(治權)主體、共有(主權)主體”的雙重現象。

  在我來看,這樣的論述是可以為台灣社會理解的,但是兩岸治權主體有差序的看法是很難為台灣社會所接受。如果北京能夠接受台北在接受兩岸主權“共有主體”的前提下,同意兩岸治權“各有主體”、“互為主體”,那麼有關台灣主體性的問題,就不容易被操弄。台獨或獨台主張所依賴的主體性論述,也就可以化解於無形,這對於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至為重要。

  法人認同、制度認同、文化認同,缺一不可

  僅是“反對分離”或“接受分治”是否會造成兩岸“不走向永久分裂的永久維持現狀”?從邏輯來說,是有可能。以美國為首、日本為輔,其它國家因利勢導的國際因素、長期分隔、台灣內部的因素,都有可能促使兩岸長期處於“分而不合”的狀態,並可能產生“由分到離”的突變。

  認同可以分為法人認同(國家認同與政府認同)、制度認同與文化民族認同三個層次,三者之間不存在必要的關連性,但若三者兼備才算是完整的認同,國家或政治聯合體才會穩固。奧地利不會否認與德國有相同的血緣與文化,美國也不會排斥與英格蘭的文化血緣關係,他們彼此之間也可以認同制度的異同,但是他們之間卻有著不同的法人認同。但是法人認同必須要有制度、文化民族為內涵,否則法人容易崩裂,有可能走向分離或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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