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反對派要反對人大構想中的提名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在2017普選構想中的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行使一般民主國家選舉中常見的例行篩選功能。譬如在不同民主國家(由發達國家中的美國到第三世界的印度等) 選舉中的初選(primary) 或領導階層的協商(caucus),均是實行篩選作用的措施。 也就是因篩選的必要,所以無論在任何民主國家,均不能輕言”公民提名“、或者主張任何人要參選就可以自己提名參選(而認為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力之兌現)。香港反對派卻認為只有這樣才是民主的表現;並且揚言要香港效法”國際標準“。他們心裡應該知道,篩選就是國際標準。
何況,在香港這甫由英國殖民地回歸中國的過渡時期中,篩選更具有它特別意義與重要性。譬如中英1984聯合聲明中所表達的協議以及香港的基本法,俱明確宣示要維護香港”現有“的制度(所謂“現有”就是截至到1985聯合聲明換文日的港英時代的制度),特別是香港的穩定與繁榮。又因為要保證港人的忠誠一致由以往英倫殖民宗主國轉移至回歸後的主權國,所以選出的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就是此意。而且因為基本法的要求,香港的行政長官必須忠於”一國兩制“ 的理想與架構。 這些都是提名委員會行使篩選職務時必須照顧到的標準。
舉一個反面教材的例子:最近香港居然有人去英國游說,要請英國國會來審核與評鑒香港在回歸中國以後的諸多表現。項莊起舞,志在沛公。其審核之對象乃是中國的表現,可知。另外居然還有人去英國駐香港領事館請願,要求英國人再回來統治香港。試問如果沒有篩選的提名而選出了一位這樣吃裡扒外的長官,難道是香港大多數人的福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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