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在香港和澳門,以及將來在台灣實行有別於內地的制度,目的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制度,在許多方面事實上已經很難跟內地有十分明顯的分別,到某一階段,很可能就自然而然的演變成為“一國一制”,關鍵詞因此已經落在之後的“X人治X,高度自治”之上。今天香港出現的紛爭,因而也聚焦於自治權問題之上:中央在特別行政區中扮演一個什麼角色,才能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保持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因為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這前提考慮,並且從授權法的思路出發,這問題的答案只可能由中央決定。因此,“一國兩制”當前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在今天的環境之下,中央如何重新界定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問題。
這裡,中央的思路有一個發展的過程。於過渡期和回歸之初,“一國兩制”要針對的是香港市民“信心”問題,因而突出了“不干預”。2003年後,中央明白到不可能不干預,指導思想便修訂為“不干預,要有所作為”;而“有所作為”也者,是於必要出手干預時,亦即特區政府於施政時出現困難時,中央要協助救火,特別是要支持香港的建制派在議會中維持多數的議席,使特區政府的重要法例得以通過。
但是在今天的政治環境底下,建制派光是做“保皇黨”,堅持支持特首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維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往往反而會失票;而特首和特區政府也只致力拉攏反對派,做“保皇黨”卻“有辱無榮”。結果議員們人人都爭做反對派,個個都是強力抽水機。中央越致力救火,火頭反而越多,疲於奔命。被動的“有所作為”,也證實失敗,證明這並非中央於“一國兩制”之下所應扮演的角色。
早於上世紀80年代中,我曾提出過“中央適當介入論”。這基本上只是反對“不干預論”,本身沒有操作性的具體內容。雖然如此,這一提法今天仍有一定的現實意義。適當介入也者,首先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適當介入才是不合理;其次這是刻意的、積極的、系統的介入,而不是被動的、碎片性的介入。
根據今天鼓吹“佔領中環”的戴耀廷對《基本法》的分析,中央對香港有以下十大權力:
一、修改《基本法》
二、國防和外交事務
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
四、解釋《基本法》
五、違憲審查
六、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
七、宣佈緊急狀態
八、審查原有法律
九、國家行為與司法管轄
十、禁止叛國等行為的立法
這只是一個反對派學者的狹隘觀點,事實上,中央在港還有不少至今仍未行使的權力。說到底,“一國兩制”是中央自我抑制和放權的結果。即便是在內地,中央政府也不可能毫無抑制地把大小權力全部包攬;這是一個拿捏的問題,並非一個非此即彼的問題。
另一方面,從同樣是單一制國家的英國對北愛爾蘭經驗看來,中央對香港的授權,中央並非因此而絕對沒有自己行使的權力,而中央已經授出的權力,中央也是有權收回的。由此觀之,中央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合情、合理、合法的適當介入,是有頗大空間的。
以極具爭議性的《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區要為國家安全立法為例。回歸已經第16年了,特區政府仍未切實執行這憲制責任,加上國際形勢日趨緊張,“棱鏡門”等證實外國勢力致力顛覆特區,中央大有理由收回23條授與香港特區的立法權力,由人大常委會自行立法,應用於香港,或直接宣佈全國性法例《國家安全法》應用於香港。請注意,我並非鼓吹中央一定要這樣做,只是指出即便在毋須修改《基本法》的情況之下的各種廣闊可能性。
中央今後如何拿捏適當介入特區事務,將是當前一個十分迫切的問題。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3年9月號,總第18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