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個自由社會,人人都可以有其不同觀點,這沒有問題。我想指出的是,陳文敏這一邏輯,正正是他打贏綜援官司的思路。而由洋人占大多數的終審法院,一致推翻了初審和上訴庭同樣是一致的相反裁決,並且很例外地沒有提出反駁這些裁決的理據,反而同樣例外地以非普通法的手法廣義闡釋《基本法》,同時越俎代庖地為行政部門算經濟賬。由此觀之,陳文敏“質疑(提名程序)難過司法覆核一關”是頗有把握的。而另一方面,將來不管諮詢和協調、談判的結果如何,音就算立法會通過了政改方案,只要陳文敏和戴耀廷,和“香港2020”等一小撮人不高興,“可預計一定會有人提出司法覆核” ,便可通過司法覆核把它推翻。之後人大即便是釋法,因因為沒有回溯力而不能扭轉終審法院的裁決。由此觀之,司法覆核無疑是陳文敏和戴耀廷祭出的另外一個“核彈”。第一個“核彈”,搞“占中”還要動員群眾,難有保證。這個第二代“核彈”則只須由他們幾個懂得如何說服法官的人便可引爆,更加管用。
現在看來,這跟泰國和埃及等的情況是何等相似!這兩個地方的政府本來都是由民主程序產生,但是少數人不滿意,便通過非民主的程序去否定民主,推翻民主產生的領袖。近年來實行普通法系統的英語國家通過判例,“法官立法”(judges make laws)不斷擴權。香港的法院,從回歸不久的陳嘉玲案到最近的綜援案,都堅持它有“違憲審查權”,那即是說,《基本法》的具體條文是否有效,由法官大老爺說了算。問題是,社會上許多問題,根本的解決還是要通過市民之間協商,亦即是通過某種民主程序才最有效、最圖融合理。法律精英,包括法官,說到底都不是民主產生的,沒有人授權他們事事為我們作主。社會更不會容許一小撮人去破壞諮詢和協調、談判,和最後由立法會通過、特首同意、中央批准等民主程序的。
更加有趣的是,12月底的陳文敏,竟然打倒了11月初的陳文敏。當時他提出把提委會的人數由選委會的1200人大減至160人,把目前選委會首三個界別由功能組別30個議員代替,加入宗教、學界和3個公務員代表;第四界別則由40個直選及超級立法會議員、18個區議會代表,加上人大及政協代表組成。他特別強調“普及而平等”指的是選舉,提名是追求沒有不合理限制,兩者應予以分開;並認為“公民提名唔係一個原則,係一個手段;但而家講講下呢個手段變咗原則,冇公民提名成個提名程序就唔民主,變得愈推愈高囉!”
大律師真有意思,所以才可以代表原告或被告。陳文敏下一回又會代表那一方呢?我們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