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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文章:最高檢新規傾向弱勢群體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24 12:20:43  



  此番推動檢察系統細化不起訴標准的則是公安部門。一段時間以來,公安系統在政法內部刊物和一些工作會議場合表達了自己的意見,敦促檢察系統盡快完善不起訴標准。 “公安系統的這種呼聲完全可以理解”,前述檢察官說,“如果檢察系統不起訴,公安系統就沒必要在這種案件上花費太大的精力”。

  據本刊了解,基層檢察院也成爲呼籲完善不起訴標准的主要力量。在最高檢下發了《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幹意見》之後,基層檢察院較爲普遍的反映是,這一政策與原不起訴標准幷不一致,在具體執行中,究竟以政策爲准還是以司法解釋爲准,不少檢察官感到模糊。

  2001年頒布的具有司法解釋效力的《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試行)》中只是籠統地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决定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訴决定。而在《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幹意見》中,則對前述五種不起訴情形做出了較爲細致的描述,“這就造成了政策細而標准寬的情况,迫使我們必須馬上修改完善。”最高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宋英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在接受本刊采訪時,宋英輝和最高檢瀆職侵權廳副廳長何家弘都表示,起訴與不起訴標准的修訂,都是因應和諧社會的大背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配套爭議

  在兩個新標准出台之後,一個必然發生的情况是:不起訴案件將大大超過以往。對此,最高檢正在研究對策,目前已經確定,兩個基本的指標將發生變化。

  新標准出台之前,2%是最高檢嚴控不起訴案件的數量指標,“在這之後,2%事實上將被廢止。”宋英輝說。

  另外,對檢察官的考核考評體系也將隨之發生重大調整。“怎樣才能更好地達到執法社會效果?過去單純强調數量,但事實證明不能光解决案件就了事”,宋英輝表示,“但這些都還在研究之中,距離最終出台還需要一段時間。”

  長期以來,業界對不起訴案件一直存在爭議。一方認爲,犯罪行爲必須得到刑法上的懲罰;另一方則認爲,在一些輕微的犯罪當中,應當同時考慮到社會效果。隨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這一爭論已經被劃上句號。但在操作層面,又一場爭論才剛剛開始,防止“花錢買命”成爲這一爭論的符號。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黃京平是大力推動新標准的法學家之一,他在接受本刊采訪時表示,新標准幷非是要求檢察官“必須不起訴”,而是“可以不起訴”,“我們還應注意到在文件中,對5種輕微犯罪情節可以作出不起訴决定的還需要兩個前提條件:一是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二是要經檢察委員會討論决定”。

  “關于不起訴案件,刑法、刑事訴訟法都有規定,照章執行即可。”黃京平說。

  但是,包括何家弘、宋英輝在內的更多業界人士認爲,還是應當出台相關的配套制度,以防止權力濫用。何家弘與宋英輝都提到了一個事實:生活無著,怎麽認定?

  顯然,如果沒有相關的標准出台,就只能依賴檢察官的法學涵養與個人素質。一位檢察官告訴本刊:“幷不是所有的檢察官都具備黃京平的學術涵養,何况不起訴本身就是檢察系統相對獨立的權力,很少受到制約監督”。

  “比方說,對免于起訴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適當的動態追踪,每隔一段時間對辦案檢察官進行靜態的不起訴案件質量調查”,這位檢察官說,“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犯再犯,是否可以考慮對辦案檢察官予以懲處?”

  業界表示擔心,由于監督機制在事實層面的相對缺位,相關配套制度如果沒有跟上,將令新規有“空中樓閣”之憂,不起訴新標准有可能成爲一些檢察官尋租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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