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說,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複雜,也出現了一些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明確規定和授權。修訂草案稿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嚴格的規範,對於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警察有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夠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
不得使用和停止使用武器情形擬增
【修改】
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還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一)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
(二)犯罪行為人處於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並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點評】
遵循了兩個基本原則
“修訂草案稿對不能使用武器的行為也進行了規定,犯罪行為人屬孕婦和兒童禁用武器,體現了柔性執法和人道主義。”程雷說,警察的執法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有人性關懷。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認為,這樣一些規定遵循了兩個基本原則,首先是必要性原則,使用武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與執法時面臨的危險程度以及緊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在使用武器的時候應盡可能減少傷害,這充分體現了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人身權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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