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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警察法擬大修:遇5種情形擬可使用武器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04 10:03:43


 
  【點評】

  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說,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複雜,也出現了一些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明確規定和授權。修訂草案稿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嚴格的規範,對於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警察有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夠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

  不得使用和停止使用武器情形擬增

  【修改】

  與現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還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一)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

  (二)犯罪行為人處於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並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點評】

  遵循了兩個基本原則

  “修訂草案稿對不能使用武器的行為也進行了規定,犯罪行為人屬孕婦和兒童禁用武器,體現了柔性執法和人道主義。”程雷說,警察的執法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有人性關懷。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認為,這樣一些規定遵循了兩個基本原則,首先是必要性原則,使用武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與執法時面臨的危險程度以及緊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在使用武器的時候應盡可能減少傷害,這充分體現了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人身權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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