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0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人社部日前聯合衛計委共同就修訂完的《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再次向各省廳徵求意見,預計醫保支付標準正式稿最快在今年2月、最遲3月伴隨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出台。醫保支付標準不同於過往的按比例報銷方式,其最大亮點在於醫保支付標準與醫院銷售價之間存在的價差,允許醫院留存。如此一來,迫使醫院主動壓制藥品價格。
如此一來,仿制藥競爭格局將發生巨大變化,產品臨床必需、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工業企業價格壓力或將有所減少。而對於價格體系主要靠帶金銷售維持,性價比差的產品,醫保支付標準、醫保控費、醫院藥占比考核等措施將層層引導醫療機構結構性減少此類藥品用量,其減少的份額將轉化為優質仿制藥和創新藥的市場。
一切為藥品降價而來
“醫保支付標準將與醫保目錄一起出台。”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會長於明德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人社部等國家部委制定規則,省級政府制定具體政策,統籌地區制定支付方法。”
在醫保控費力度趨嚴,醫保基金日益吃緊的大背景下,“醫保目錄+醫保支付標準”聯袂出台,監管者顯然是希望醫藥行業能讀懂其內在含義。
“醫保支付標準”是指三大基本醫保的參保人員在使用醫保目錄內藥品時,醫保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基準,醫保基金根據藥品的支付標準及醫保支付規定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上合稱定點機構)支付藥品費用。
業內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意見稿》的著力點在於藥品的療效和價格二者的均衡,強調的是性價比,以免主營高價藥和輔助藥的供應商老想打醫保盤子的主意。政府強調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價形成機制,以此來減輕藥價虛高虛低並存所帶來的困擾。
醫保支付標準不僅采集招標價格,還與“兩票制”配合,把藥企的出廠價、渠道價、電商價、藥店價和終端價一網打盡,對採用代理制且渠道混亂的公司來說,無異於晴空霹靂。同時,外企已過專利期的原研藥進了醫保後,也將參照仿製品標準給付,差額由患者自付。
國家衛計委衛生發展研究中心顧雪非博士認為,醫保支付標準是根據藥物在治療效果上的等效性和臨床上的替代性,將具有可替代的藥品進行分組,按照某個基準價確定各組藥品的醫保補償水平。“嚴格意義上說,醫保支付標準不是一個定價系統,而是一種補償機制,它是一種通過限制醫保補償水平實現對藥品費用進行控制的政策,通過減少對高價藥品的需求(從需方)和刺激藥品生產者主動降價(從供方)兩方面來降低參考定價制度所涉及的藥品價格。”顧雪非表示。
醫院將成藥品壓價主力
醫保支付標準不僅改變支付形式,關鍵點在“調動醫院降低藥價的積極性”。因為差價允許醫院留存,醫院會有動力與藥企談判,其無論實力還是專業都會比現有的地方招標辦和人社部更勝一籌。
這便是升級版的二次議價,多數仿制藥將遭血洗。
在醫保支付標準規定下,定點機構可以留存藥品實際銷售價和醫保支付標準間的差額。對此,各地將有不同規定,有的地方可以直接留存醫院,有的地方要上交財政後再視情況補貼給醫院,這使得定點機構在採購藥品上更有動力向藥品供應商壓價。
在原支付規則下,醫院沒有動力壓低藥品價格。以往醫保藥品按比例支付時,藥品存在順加成,藥價越高,醫院盈利越多;藥品零加成時,藥價越高,藥品供應商給醫院的灰色利潤空間越大。
而醫保支付標準的實施,讓醫療機構成為主動壓低藥品採購價的主體。由於醫療機構是最能掌握藥品真實的市場需求信息的一方,因此以醫療機構為主體去壓低藥品價格,效率必然要比招標辦等非直接利益相關的政府部門要更高。這也是醫保支付標準能夠引導形成藥品真實市場價的本質原因。
如此一來,制藥廠家將面臨比以往更為明顯的降價壓力。
業內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對於那些療效更優或者難以替代的創新藥,降價壓力不會太大,而存在較多可替代品的高價藥品則會面臨較大的降價壓力,比如完成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進口原研藥、生產廠家較多的中成藥甚至是部分有較多競爭替代品的中藥獨家品種都會面臨較大的降價壓力。
仿制藥一致性評價是前提
醫保支付標準的實施,是針對同通用名的藥品實施統一的支付基準價,因而通用名的藥品能確保療效一致,是醫保支付標準能否成行的前提。縱觀全球實施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的國家與地區,如德國、英國等,在仿制藥註冊審評中能夠確保仿制藥與原研藥質量一致。
然而,我國的醫藥工業與發達國家相比有所不同。我國醫藥工業長期以來以仿制藥為主,仿制藥註冊審評以《藥典》和食藥總局頒布的標準等作為審查標準,對於真正涉及藥品質量的生物等效性、體外溶出度等一致性評價指標並沒有明確的審查規定,即“仿標準、不仿產品”。
較為寬鬆的仿制藥市場准入條件,造成我國同通用名藥品由多家企業生產的普遍現狀,但這些生產企業在研發能力、生產工藝、質量控制等方面差異較大,從而導致我國同通用名藥品質量和療效不盡相同。
針對我國目前的藥品質量現狀,國家食藥總局已逐步意識到,仿制藥一致性評價作為藥品註冊改革的關鍵環節,已成為推進“供給側”新醫改的重要配套工作。2016年,仿制藥一致性評價進入了政策推動密集期。3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明確評價對象和時限、參比制劑遴選原則以及評價方法選用原則,正式拉開了我國一致性評價的大幕。
5月25日,國家食藥總局根據8號文的要求,發布了《關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有關事項的公告》,規範了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工作申報流程,對一致性評價的研究內容做出了要求,標誌著我國藥品一致性評價正式步入實施階段。
目前,我國第一批289個需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藥物需等到2018年才能出爐,考慮到現有臨床試驗資源,各公司核心戰略產品的仿制藥一致性評價正在緊鑼密鼓進行中。
“在此背景下,醫院在過渡期會主動採用價低同質的產品,相應藥品競爭格局不會發生大的變化。”國信醫藥研究員江維娜認為,過渡期後,仿制藥競爭格局將發生巨大變化,產品臨床必需、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工業企業價格壓力或將有所減少。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