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8日電/《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指出,要強化改革創新意識,賦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權,支持海南全方位大力度推進改革創新,積極探索建立適應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更加靈活高效的法律法規、監管模式和管理體制,下大力氣破除阻礙生產要素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筆者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要賦予海南充分的改革開放自主權,實現對標世界最高水平的開放形態、突出自由貿易港建設“母法”和“基本法”的特點以及推動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突破三大目標。
經濟參考報發表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文章表示,自由貿易港的本質是高度開放。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重在對標世界最高水平的開放形態,服務於將海南打造成為引領中國新時代對外開放的鮮明旗幟和重要開放門戶的戰略目標。為此,《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應是一部“最高水平開放法”。
文章提出,為實現這一目標,立法要對標國際自由貿易港的通行規則,形成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的法律框架。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要按照“境內關外”的基本要求,聚焦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保障貨物、資金、服務、人員、信息等要素的自由便利流動。要對標世界最新經貿規則,打造中國“重要開放門戶”。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既要為對標當前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提供法律保障,又要著眼長遠、把握趨勢,為對標全球未來最高水平開放形態預留法律制度空間。對標具有一流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也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重點。營造一流的營商環境,不僅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當務之急,也是長遠建設的重大任務。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要把推動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開放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作為重大任務之一。
突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母法”和“基本法”的特點則是立法的另一重要目標。《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具有“母法”或“基本法”、授權法、框架法、創新法等突出特點。一方面,立法要界定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性質和法律地位、特殊管理體制等,以保障中央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和戰略目標的實現;一方面,要規範、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國內其他現行法律的關係,對賦予海南充分的改革開放自主權等重大問題作出法律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突出“基本法”的特點,有利於處理好政策與制度的關係,有利於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經濟關係,有利於處理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係。
此外,自貿港立法還要推動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突破。海南自由貿易港立法,與自由貿易試驗區以行政授權為主、有關法律暫停實施的方式不同,是要通過在法律上“一攬子”授權的方式做成國內其他地區沒有條件做的事情,以此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制度集成創新提供法律保障。
推動制度集成創新,任務之一是建立與最高水平開放形態相適應的高效率行政體制。當前,海南營商環境存在不足被各方詬病,其中突出矛盾之一是行政效率低下。建議借鑒新加坡等國際成功自由貿易港以“精簡扁平的政府機構+專業高效靈活的法定機構”建立專業高效行政體制的普遍經驗,加快建立以法定機構為主體的專業高效的執行系統。
推動制度集成創新,重在建立與最高水平開放相適應的立法與司法體制。《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要對立法與司法體制做出框架性安排,並賦予海南立法體制改革自主權與特殊的司法權。推動制度集成創新,要在法律執行方面探索創新。從打造一流法治環境的目標出發,建議考慮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一定的法律適用特權。例如,建議考慮在金融等專業領域適度引進普通法系的相關判例;對國際民商事案件,建議以清單形式賦予相應的適用法律選擇權;對服務貿易、數字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建議賦予海南一定的全球最新經貿規則協定內容的適用權。由此,探索建立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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