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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綠孔雀法院判決停建水電站
http://www.CRNTT.com   2021-02-27 20:03:28


 
  叫停水電站建設項目護生態

  【基本案情】 某公司開發建設雲南紅河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水電站淹沒區大部分被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在該區域內,綠孔雀為重點保護物種。2017年7月,生態環境部責令該公司就項目建設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後評價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發電。之後,該公司即停止對案涉水電站建設項目的施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案涉水電站一旦蓄水將導致綠孔雀栖息地被淹沒、綠孔雀存在滅絕可能,並危害生長在該區域陳氏蘇鐵、破壞當地珍貴的幹熱河穀季雨林生態系統為由,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自然之友已舉證證明案涉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頻繁活動區域,構成其生物學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會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同時,案涉水電站原環境影響報告書未涉及陳氏蘇鐵的保護,若繼續建設將使該區域珍稀動植物的生存面臨重大風險。故判決該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電站項目建設,待其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後評價及備案工作後,再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預防性公益訴訟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於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本案中,自然之友已舉證證明案涉水電站如果繼續建設,勢必導致該區域的生物多樣性和遺傳資源遭受直觀預測且不可逆轉的損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公司停止基於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水電站建設項目,責令完善相關手續,為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支持行政機關保護水源

  【基本案情】 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於2015年10月作出《關於涪江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的通告》。被訴通告按照經批覆的方案劃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規定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泊船、采砂、放養家禽、網箱養殖等活動;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等行為;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或個人,由環保、農業、水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歐某長期從事漁業養殖的水域被劃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被禁止繼續從事漁業養殖活動。歐某認為被訴通告侵犯其合法權利,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通告。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區政府作出被訴通告的行政目的是為了防止飲用水水源污染,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用水安全,且程序並無違法之處,故被訴通告合法。歐某雖曾依法獲得從事漁業養殖的行政許可,但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可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遂判決駁回歐某的訴訟請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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