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本案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引發的行政訴訟。飲用水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健康,國家為此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長江保護法亦規定,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本案中,雖然歐某曾獲得從事漁業養殖的行政許可,但區政府基於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實際需要作出被訴通告,進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符合環境公共利益。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本案不屬於行政權力擅自專斷的違法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的整治舉措,有力保障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制度的功效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