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律師不可以在中國代理仲裁這一規定不改,中國可能就會被打上一個“對仲裁不友善國家”的標簽。
另外,還有其他一些對外國律所的限制性規定也沒必要。例如,司法部規定,外國律所建一個代表處三年之後才能建第二個代表處,為什麼要等三年呢?外國律所願意多建代表處,他們盈虧自負,何必管他呢?多開幾家還可以增加中國的就業率呢,這是好事情啊。
司法部對外國律所可建代表處的城市的限制,也沒多大意義。律所是要賺錢的,哪個國外大所會到中國偏僻窮困的山村開代表處?
目前,中國已經允許香港地區人員考大陸律師資格證了,而國際上,法國、美國等許多國家也允許中國籍公民考當地律師,中國是否也可以允許外國人參加中國的律師資格考試呢?其實許多外國人中文雖然說得很溜,但寫幾個漢字卻很困難,更別說參加中國律考,要寫那麼多漢字,有多少外國人能考過?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還要限制考試呢?
建議國內律所放慢腳步
《方圓》:你對國內律所的發展有何建議?
陶景洲:希望國內律所不要急於國際化,不要急於在海外建立代表處。國內律所能夠真正建立起合夥制的很少,大多還是分攤費用類型的,各幹各的活兒,各招各的人,客戶也是各歸各的,這樣的做法,不便於專業分工。真正的合夥制應該更加有利於專業方向發展,比如專做稅務、勞動、IT的,都有明確分工。現在客戶對律師專業化的要求越來越高,如果不是一個真正的合夥制律所,是顯示不出特色、優勢的。金杜和君合在合夥制方面就做得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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