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國內律所的國際業務做得比較好,是因為很多的外國律所把其在中國的業務介紹給他們,例如金杜的很多國際業務是美國律所介紹的,如果金杜到美國建分所,美國律所和它就是競爭而非合作關係了,還會給它介紹業務嗎?如果急於擴張,就可能斷掉原來介紹業務的這些律所的關係。
另外,國際業務是比較燒錢的。外國人來中國,有多少人精通中國法律?中國人到外國也一樣,在外國辦律所要招多少人才能夠提供比較全面的服務?這是一筆風險很大的投入。台灣地區的好多律所辦得很好,但在域外也沒有多少代表機構,他們就是在本地做大做好,日本律所在其他國家也幾乎沒有代表機構,只在中國設了幾家。最後,國內律所的管理制度、分配制度還沒到讓人放心地在海外建立機構的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