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日本曾開始實行一款《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修正案,規定企業必須選擇從下面各個事項中的一項:
1、引進繼續雇用制度的(通過勞資協定,可以制定繼續雇用對象的基準)
2、將退休年齡提升到65歲。
3、廢除退休制度,可無限期雇用。
而這次新通過的《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修正案將繼續雇用義務化,雇主沒有制定再雇用基準的權力。
華人退休者:擔心日本退休制度崩潰
華人龍升於1980年5月從新疆來到日本。當時他36歲,父親是在日經商的老華僑。龍升來日後進父親的中華料理店工作,從刷碗跑堂開始,一直幹到公司的董事。從1980年到1994年,龍升就職15年,也加入厚生年金15年。1994年,父親過世後,龍升獨立開設了一家小型的貿易會社,同時還在原來的公司交納最低限額的厚生年金(10萬日元工資的年金),一直交到2003年前後。如今,年屆69歲的龍升已經拿了6年年金。
在2003年,龍升交滿23年年金後,到日本的年金機構去咨詢,裡面的事務人員告訴他,按期繳納20年厚生年金,就可以領取厚生年金了(國民年金需交滿25年),但是沒有告訴他繼續交還可以多得,因此從2003年起,龍升就停止交納厚生年金,並開始領取年金。
2003年當時,能夠領取厚生的年齡已經提升到62歲,龍升也達到了那個年齡,但是沒有達到65歲,不能拿到滿額的厚生年金,約拿60%左右,直到他到了65歲以後,才拿到滿額年金—約14萬日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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