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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網站公佈2007年第1號令全文。中評社圖片 |
中評社香港6月12日電/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為監測恐怖融資行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恐怖融資,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11日簽署央行2007年第1號令,發文要求境內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發佈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經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監測恐怖融資行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恐怖融資,規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佈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基金銷售業務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六條 履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相關情況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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