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6日電/選舉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是中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和免除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員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體現,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証,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
新華網報道,《人民日報》16日刊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陳斯喜的文章,詳細介紹了中國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產生過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所組成的,是人民的代表機關,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由人大及其常委會掌握對國家機關主要領導人員的選舉任免權,充分體現了國家政權的人民性,表明各國家機關所行使的權力都是人民授權的,因此,必須為人民謀利益,向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有權選舉和罷免的范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即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大有權決定任命和罷免的范圍是: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人民銀行行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織人員(即副主席和委員)。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任免的范圍是:國務院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人民銀行行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即副主席和委員),最高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任命和免職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檢察長,駐外全權代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程序,包括推薦候選人、討論確定正式候選人、投票選舉等幾個步驟。
根據有關規定,全國人大進行選舉時,由主席團提名推薦候選人,代表不進行聯名推薦候選人。實踐中,主席團都是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提出候選人名單的。這是因為,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國家的領導力量。堅持黨的領導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即黨要培養、選拔並向國家機關推薦重要幹部,從而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能夠通過這些幹部得到貫徹實施。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人大進行選舉時,候選人的提出有兩種方式:一是主席團提名。這是1979年地方組織法新增加規定的內容。二是代表聯名提名。
主席團和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由主席團匯總後印發全體代表進行討論、醞釀,根據討論、醞釀情況確定正式候選人。
不論是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還是代表聯名提名的候選人,都是初步候選人,不能直接成為正式候選人。為了使代表對候選人有較充分的了解,避免投票的盲目性,保証選舉的民主性,初步候選人名單必須提交全體代表進行討論、醞釀。代表的討論、醞釀,通常採取代表小組會議或者代表全體會議的形式。代表討論、醞釀候選人時,如果要求提名人進一步介紹候選人的情況,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
差額選舉,即候選人數應當多於應選人數,是中國選舉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所採取的一個重要舉措。差額選舉既適用於人大代表選舉,又適用於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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