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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孫偉銘出庭受審。 |
中評社香港7月29日電/法國《歐洲時報》7月28日載文《孫偉銘竪起的戒碑》,摘要如下:
30歲男子孫偉銘去年12月14日中午在醉酒、無證駕駛中,連撞5車後逃逸,釀下4死1傷的慘劇。成都市中級法院23日對這起特大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孫偉銘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對他判處死刑。
這是大陸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醉駕者判處死刑的案例。也是在大陸輿論對惡性交通肇事一片“殺伐”聲中的司法突破。
比照此前宣判的、曾轟動輿論的杭州富家子弟飈車案(肇事者胡斌被判刑3年),以及醉酒駕車致6死7傷的河南三門峽市王衛斌案(獲刑6年零6個月)後,人們發現,同樣作為惡性交通肇事案,各地司法的量刑依然存在較大差別,於是,“孫偉銘該不該獲極刑”便成了輿論爭論的焦點。
不過,撇開法律的本義,單從社會警示意義上,筆者卻十二分地贊同對醉酒駕車、肇事逃逸這樣的惡性交通案例予以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