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應強化部門及機構間協調,在外交、經濟及軍事等方面給予法理鬥爭以有力策應。
國際法的條款具有一定的彈性,仲裁法庭也不是在國際政治真空中做出裁決的。該案的審理過程、最終結果,甚至是管轄權的認定都會受到國際形勢、輿論狀況等的干擾或影響。因此,這決不僅是單純的法理鬥爭,而是一場集外交、政治、軍事、國際法、輿論宣傳等於一體的全面較量,是對中國綜合海洋戰略實力的考驗。
外交上,鑒於南海問題國際化事實上已不可避免,我們應調整心態,不必刻意逃避,在國際場合積極發聲,盡量瓦解菲律賓等國的“悲情牌”;軍事上,還要繼續強化力量建設及應用,提高威懾的效力,防止更多不利於中國的既成事實出現;經濟上,應在穩固南海北部開發成果的同時,在南海中部、南部積極進行科學考察與測量,並適度開展油氣等資源開發,通過技術、資金等優勢,以自主開發促真正的“共同開發”。當然,最重要的是,各部門的政策及動作要協調一致,準確把握“時機”與“度”。
(作者:胡波——北京大學中國戰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中國海權策》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