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3日電/3月30日,菲律賓就其與中國南海爭議向國際仲裁庭提交了正式書面陳述,其中包括仲裁庭的管轄權、菲律賓訴求及爭議的實體性問題等。仲裁管轄權問題的解決已提上日程。
眾所周知,中國已於2006年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第298條作出了對領土主權、海洋劃界等爭端不接受強制程序的排除性聲明,但菲律賓仍辯稱其提請仲裁事項不在以上排除之列,仲裁庭因而具有管轄權。《公約》附件七第9條規定仲裁庭“必須不但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確有根據”,因此,仲裁庭有責任和義務對中方多次重申之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予以研究考量。
菲方提請仲裁事項雖經精心包裝,但實質是中菲在南海島礁主權爭端和部分海域的海洋劃界問題,而領土主權問題並非《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菲方對南海“斷續線”是否符合《公約》提出質疑,並強調應以《公約》為判定南海爭端的標準。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不溯既往”的規定,1994年生效的《公約》無法否定近半世紀前已公布的南海“斷續線”。對於中國在南海“歷史性權利”之判定,應遵循時際法原則。菲律賓還以《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為根據,指責中國對黃岩島、美濟礁、永暑礁等島礁附近海域主張管轄權利範圍過大,但中方對以上島礁的海洋劃界地位並未發表過意見,菲方所述既與事實嚴重不符,又邏輯不通,因為島礁主權是確定可主張管轄權利的前提和條件。沒有“源”,何以產生“流”?正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所說,中菲南海爭議的核心,是涉及雙方對島礁主權和部分海域劃界的爭端。仲裁庭因此沒有管轄權。
中國一貫致力於通過與菲方的雙邊談判和協商解決有關爭議,菲方明知中方立場,卻執意采不合作態度。尤其要指出的是,關於提請仲裁之“爭議”,菲方顯已違反《公約》第283條所規定“交換意見的義務”。依據《公約》第286條,如未履行此項義務,便無權提交“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事實上,菲方極為清楚此項義務之重要性,將涉及個別島礁主權爭端的外交磋商作為其已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的證據。如前所述,《公約》仲裁不可涉及島礁主權爭端,菲方在其陳述中亦明言,本次提請仲裁事項不含主權爭議。但菲方在論證其已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之時,卻以島礁主權爭議的外交磋商作為證據,這顯然是偷梁換柱,事實上中菲之間從未就其陳述中所謂的島礁法律地位和權利進行過談判或交換過意見。
菲律賓強推國際仲裁不外乎是想使南海問題國際化,以便鞏固其在南海侵占島礁的同時,撈取更多利益。菲方一面推進仲裁,在輿論宣傳上大打悲情牌,一面在實際行動上卻肆行“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之舉,如其最近對仁愛礁非法坐灘軍艦的“打樁行動”。可見,菲律賓並非是其所偽裝的楚楚可憐的“弱者”,國際社會對其真面目當有清醒認識。(來源:環球時報;作者曹群系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海洋安全與合作中心助理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