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還需要在所擁有的海域上進行有效管理。
海洋如此廣泛,它的管理和陸地上的管理不一樣,其難度更大。對所擁有海域進行有效管理,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在宣示主權,同時讓更多國家和人承認主權。舉個例子,在我們的領海專屬經濟區範圍內,我們應該保障在這個海域為世界各國提供一種公共服務。例如海域內天氣預報,海情海況通報和海事救助等。這種有效的管理在某種程度上就體現了我們對這部分海域所領有的國際責任。只有這種權利和責任相互聯繫,能夠更好的為國際社會提供服務和保障,那麼我們的這種權利才能得到更廣泛的承認和認可。
第四,當今圍繞海上權益紛爭,在世界範圍內都是一個普遍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還要涉及到國家之間的外交活動。那麼解決這些問題,特別是因為歷史問題造成的相對複雜的海上權益紛爭,就需要有一個靈活的外交手段。
具體來說,在運用這種外交手段當中,就是要對更多的人、更多的國家承認我們對這種主權的宣示。同時形成一種共贏的態勢,而不是一種單一的,排他性的單獨領有狀態。
在這一問題上,我們國家在一些有爭議的海域上,就體現了靈活的外交手段。比如在南海問題上,中國很早就提出了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主張,這就體現了一種靈活的外交手段。通過大家共同開發,使爭議各方都能獲得現實經濟利益。這樣就有助於更好的能夠在多贏的基礎上解決海上紛爭。
第五,除了上述幾點外,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最根本的,最後的一道保險就是海上力量。
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海上力量,要想有效的維護,就必須擁有一支制海型的海上力量。從歷史上來看,海權的定義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保障己方自由運用所擁有海域。第二,保障不使敵方自由運用我海域。因此衍生出兩種制海理論,一種是控制型,一種是破壞型。前者我們在歷史上看到很多,比如當年英美老牌海上大國,他們的海上概念就是完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