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男方為軍隊人員,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八、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所在單位應當收回其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發給的全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降職(級)或者降銜(級)以上處分;當事人是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本決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