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同盟的確立
新的安保條約增加了日本的獨立性,提升了日本作爲獨立國家的地位。首先,新的安保條約取消了舊條約中的“內亂條款”以及日本不經美國同意不得向第三國提供軍事基地等不平等條款。其次,增加了“事先協商制度”,規定駐日美軍軍事部署及裝備的重要變更和利用日本基地的作戰行動,都要與日本政府進行磋商。這里的“軍事部署的重要變更”主要是指超過陸軍一個師、空軍一個聯隊或航空隊、海軍一個特遣部隊的調動;“裝備的重要變更”主要是指把核彈頭及中遠程導彈運進日本以及與此相關的基地使用事項。再次,設置了條約的有效期爲十年,有效期後,“締約國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把它想要廢除條約的意圖通知另一方。在那種情况下,本條約在上述通知發出一年後即告失效”。此外,新安保條約第5條還把日美“共同防衛”的地理範圍確立爲“在日本管理下的領土上”,以及第6條對在該領域以外的遠東地區的軍事行動做出了規定。這樣一來就明確了“共同防衛”的邊界。日本之所以能獲得上述突破,有賴于戰後日本經濟的飛速發展。1968年,日本經濟實力已躍居世界第三,僅次于蘇美兩國。 軍事上,日本先後完成了四期“防衛力量發展計劃”,建立了一支可以“有效對付有限的、小規模侵略”的軍事力量,1976年,日本還制定了《防衛計劃大綱》。從而使美日兩國達成相對平等的軍事同盟關系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20世紀70年代,遠東地區的軍力對比發生明顯變化。美國整體實力逐漸衰退,而蘇聯軍事力量却日漸强大,呈現出蘇攻美守的戰略格局。在這一戰略格局下,美國有意加强與日本的同盟關系以抗衡蘇聯。而此時的日本也在積極謀求日美安保條約取得實質性進展。經過兩年多的磋商,日美兩國在1978年制定了《防衛合作指導方針》,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規定了雙方爲預防對日本的武裝入侵而應采取的措施。一方面,日本應在自衛所需範圍內,保持適當規模的防衛力量,幷確保美軍穩定而有效地使用日本的基地和設施;另一方面,美國要在保持核威懾的同時,在前沿部署快速反應部隊。此外,雙方還就情報交換、聯戰、聯訓、聯演等方面建立相應的組織架構。二是規定了雙方在“日本遭受武力進攻”時的共同行動。即當日本遭受外部武力進攻時,“有限小規模的侵略”由日本獨自承擔;當日本獨自無法排除困難時,美國給與必要的援助。三是規定了遠東地區發生影響日本安全的事態時,兩國所應采取的應對措施。
自此,日美軍事同盟有了實質性的變化。1979年,日本首相大平正芳訪美首次使用了“同盟”一詞,1981年鈴木善信訪美,第一次明確了日美兩國的“同盟關系”。1983年,中曾根康弘首相訪美時更進一步的表示,要將日本建成“不沉沒的航空母艦”以防止蘇聯逆火式轟炸機和軍艦、潜艇的南下。盡管基于戰略利益的需要,日美軍事同盟關系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但日本一直所期望的對等軍事協作的時代遠未到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