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14日電/不願具名的專攻國籍法學者昨晚指出,放棄國籍是件很嚴肅的大事,一般人放棄美國國籍,一定是要本人親自向該國外館申請,並在該國領事或外交官的見證下,簽署一個宣誓放棄的文件;而且,放棄國籍還要經過美國國務院的同意,才算數。
中國時報報道,這位學者舉例指出,包括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財政部長”何志欽等人就職時,都正式向美國在台協會辦理放棄美國國籍,並取得放棄國籍證明文件,由此可見“本人不用親自出席,宣誓放棄(美國國籍),絕對是不可能的事!”
美國在台協會官員昨天不願針對個案進行評論,僅提供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的網站連結,讓媒體參考。
根據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三四九條詳述關於“放棄國籍”,其中明文規定,“一般人要放棄美國公民身分必須自願地(voluntarily),而且願意棄絕(relinquish)美國公民身分。”主要條件有三點:一、有一位美國領事或外交官的見證;二、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三、簽署一個宣誓放棄國籍的文件。
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三四九條文也補充說明,“如果當事人歸化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經過宣誓,並獲外國政府形式上的認定;進入與美國敵對國家的軍事部門;或涉有叛國罪,就會喪失美國公民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