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5日電/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寶。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必須堅持依靠改革開放增強發展內生動力,統籌推進深層次改革和高水平開放”。制度型開放是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關鍵所在,是持續發揮以開放促改革重要作用的必然選擇。必須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積極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為加快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認識重要意義
同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相比,制度型開放是一種更高層次的開放。通過打通制度、規則等層面存在的各種壁壘,能夠有效增強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聯動效應,更好發揮對外開放作用,以制度創新推動全球經濟治理,為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作出積極貢獻。
一是有利於構建新發展格局。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在於經濟循環的暢通無阻。這就要求更好發揮對外開放作用,實現各類要素優化配置,推動各類要素在國內循環和國際循環之間自由流動。衹有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進一步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才能形成推動更高水平開放的制度環境和制度優勢,在更高層次、更大範圍深度參與全球產業分工和合作,從而提升國際循環質量和水平,增強國內大循環內生動力和可靠性。
二是有利於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在世界經濟的新一輪規則重塑中,國際經貿規則由邊境規則向邊境後規則轉變。這要求我們進一步提升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在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保護、政府採購等領域深化改革。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聚焦投資、貿易、金融、創新等對外交流合作重點領域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是我國適應對外開放新趨勢的戰略抉擇。
三是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新的發展階段,商事制度、投資管理等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以更好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為推進更深層次改革和更高水平開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有助於建設既符合經濟全球化發展長遠方向、又適應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求的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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