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1日電/在法院裁定“國務機要費”案仍然繼續審理之後,陳水扁日前又“補核定”“國務機要費”相關證卷為“絕對機密”,並“永久保密”。台灣中央日報網路報今日刊登社評指出,這顯示陳水扁不僅想讓“國務機要費”審不下去,而且還要使一干人犯全部脫罪,一旦如其所願,非但陳水扁的貪腐一族可以逍遙法外,今後所有的“總統”也都可以貪贓枉法,無所忌憚。
自從“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以來,律師團就極盡拖延之能事,吳淑珍出庭一次後便請假到底,其他被告也多半不配合,陳水扁更親自介入,先是聲請釋憲,繼而又以“有造成國家安全危險之虞”為由,要求將全部相關單據“歸還總統本人”,但法院只同意“不公開”,卻裁定還是要繼續審理。
社論指出,如今,陳水扁乾脆將“國務機要費”相關證卷資料、發票,甚至是他和吳淑珍的筆錄等重要證據,核定為永久不得公開的絕對機密。換言之,檢察官偵查所得的所有犯罪證據,在法官審理時即無法使用,相干人犯當然就沒有一個能夠定罪!如此釜底抽薪的手段,不可謂不厲害,但既違法,也有違情理。
首先,“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明白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為隱藏違法或行政疏失”,或“為掩飾特定人之不名譽行為”,或“為拒絕或延遲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陳水扁現在要“補核定”為“絕對機密”的相關單據,恰好都符合這三項要件,也就是既有“違法或行政疏失”的事實,也屬於“應公開之政府資訊”,更足以構成陳水扁的“不名譽行為”;所以陳水扁根本就不得核定。
其次,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雖然認定“總統”在訴訟進行程序中,可以將系爭資訊改核定為“國家機密”,但仍要“依法”為之,也就是仍須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依該法第十二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可是,所謂“南線工作”已經證明全係虛構,被指為情報來源的龔金源更證實,其本人與妻子“從未拿過“國務機要費”,做任何南線及大陸情蒐等工作”,如果按照陳水扁的話來辦,這些謊言豈不是要列為永久保密?更不用說,像嬰兒牀、玩具、和內褲等發票,難道也都是絕對機密嗎?
更重要的是,按照台灣的“憲法”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亦即“總統”在任內犯法雖有赦免權,卸任之後還是要受刑事上之訴究。可是,現在陳水扁這麼一來,今後所有的“總統”都可以放心大膽的作姦犯科,為所欲為。因為,任何不利於“總統”的證據,總統都可以將其核定為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既無法追查,“總統”自然也就不會有罪!試想,如果美國總統有此特權,還會爆發“水門案件”嗎?
總之,“國務機要費”的偵訊及憑證資料,早已公諸於世,原先既未被界定為機密,檢辯雙方都已取得,中外媒體更公開報導,即使確是“國家機密”,也早已喪失了秘密性,如果會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必然早已發生!顯而易見,陳水扁的動作,只不過是做賊心虛,害怕這些憑證將來會成為定罪的依據,所以在一審判決之前,除了營造法官有政黨色彩,預為將來攻擊審判不公舖路,也設法讓證物無法發揮作用,如此機關算盡,說穿了完全只是為他自己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