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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中國框架到一個中國體制的飛躍
--中華民族當代政治家的歷史使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17 14:14:34  


 
  其次,應確認兩岸和平協議只包括涉外軍購事務,而排除其他各項涉外事務。和平協定是在中國內部兩個政治實體之間簽署的專門解決兩岸之間軍事安全問題的協議,因而只包括涉外軍購事務,主要是對美國軍購事務,不針對也不解決兩岸之間的其他各項涉外問題。兩岸之間的非軍購外交國際問題,有些是同政治問題直接相關的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有些則屬於可另行專門解決的其他非政治性問題。不應該也沒有必要將非軍購涉外問題諸如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以及釣魚島與南沙諸島等涉外主權爭議問題等,納入和平協議議程。

  明確兩岸和平協定主題,就應明確其目的、性質與實質性內容。兩岸之間達成與簽署和平協定的目的,是“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⑦和平協議具有也只限於具有軍事性質,專注於兩岸之間的軍事安全問題的解決。兩岸之間當前存在的軍事安全問題是20世紀中國內戰的結果與延續。兩岸和平協議應是標誌著兩岸之間的軍事安全問題已基本解決的法律文件。和平協定是在兩岸政治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對兩岸軍事關係作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適當安排。為簽署和平協議而進行的兩岸協商談判,具體包括兩岸之間軍事安全問題的五項實質性內容:大陸對台軍事部署、台灣對美國軍購、海峽中線兩軍相處、軍事情報活動、軍事互信機制。這五個方面的問題,都需要兩岸各自軍事部門在平等地位上通過協商談判作出適當安排、達成解決方案。此外,兩岸共同認可的其他軍事安全問題也可納入協商談判議程。兩岸和平協議將為各項軍事安全問題的解決確立一般原則與總的框架。兩岸雙方應秉持誠意啟動協商談判,以合情合理的態度致力於上述軍事安全問題的解決。

  兩岸和平協議專門針對軍事安全事項,將是一份具有實質性內容的、有用的但也是有明確界限、可行並且在中期可以簽署的法律文件。和平協議只是確立兩岸軍事力量和平共處關係,雖然在法理上正式結束了兩岸敵對狀態,但卻排除兩岸建立軍事合作關係。和平協議只解決傳統安全即軍事安全問題,不涉及民事方面的所謂非傳統安全問題。和平協議只解決完全屬於兩岸之間的軍事安全問題,排除諸如在釣魚島與南海島礁維護領土權益等涉外軍事安全事項。和平協議應只是軍事安全領域裡的一項部門法律文件而不是憲法性文件,其位階大致相當於經濟領域裡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FA),其簽署的形式與程式亦可參照ECFA,由兩岸的軍事部門負責人履職完成即可。和平協議標誌著兩岸之間的軍事安全問題的基本解決,使兩岸軍事力量和平共處關係機制化、制度化與法治化,構成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中的軍事安全基石。具有上述明確界限與實質性內容的和平協定可使兩岸雙方在近期就展開軍事對話與軍事協商談判,爭取在3-6年時間裡達成與簽署和平協議。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中,兩岸之間的各種問題應根據其性質與內容遵循先易後難、把握節奏、循序漸進的思路逐步予以解決,在成功實現“先經後政”後,應採取“先軍後政”的路徑繼續向前推進。兩岸達成與簽署和平協定將使兩岸和平與安全得到制度化與法治化的保障,增進兩岸的政治互信,增進兩岸人民之間的友好情感與相互理解,將為下一步啟動政治對話與政治協商談判解決兩岸之間的政治憲法問題提供堅實基礎。

  一個中國原則確認中國的主權與領土不可分裂。單純就兩岸達成與簽署和平協定本身來說,“九二共識”所確認的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基礎已經足以支撐。但是在台灣島內,出於對兩岸統一前景的恐懼與擔心以及對島內政治法律體制的地位與名分的不確定與擔心,造成了擱置或抵制兩岸協商談判簽署和平協定的阻力。為此,兩岸可以通過在一個中國框架進而在未來的一個中國體制上達成共識,爭取對國家體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加強與夯實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以此為依託自信地啟動與展開關於和平協定的協商談判。一個中國框架正視、承認與確認中國領土上存在著兩個分立的不完全的國家體制的現狀。兩岸關於一個中國框架達成共識,明晰與確認兩岸現存政治法律體制的正當性、有效性與局限性,可以有效地消除相關的不確定性與擔心。一個中國體制最終實現中國的國家體制統一。兩岸關於未來統一的一個中國體制達成共識,確認“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的基本點,可以有效地消除台灣島內的“統一恐懼症”,在島內喚起對兩岸統一的期待與追求。

  結束語

  20世紀以來中華民族不懈努力奮鬥所追求的國家政治統一與現代政治文明,在21世紀上半葉終於具備了實現的條件與現實可能性。兩岸政治領導人作為中華民族公共權力的執掌者,雖然分居兩岸、有著不同的權力來源與基礎、秉持著不同的執政理念,但卻面臨著共同的時代要求、有著共同的歷史使命、肩負著共同的執政職責。近代以來,中華民族對人類文明的創新性貢獻同中華民族的天賦潛能極不相稱。19世紀引領人類文明發展的主導國家是英國,20世紀以來引領人類文明發展的主導國家則是美國。

  中華民族如果能夠在21世紀上半葉實現國家政治統一與現代政治文明,那麼將為每個中國人與整個中華民族充分發揮創造潛能確立良好的政治制度框架,使中國能夠在未來為人類文明發展作出應有貢獻。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勢必將在已取得的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向前推進。在“九二共識”所確認的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基礎上,兩岸簽署的ECFA等多項協議為兩岸的經濟繁榮建立了制度框架。兩岸關於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所增強的政治基礎,將使兩岸能夠在2020年之前簽署和平協定,建立兩岸和平安全的制度框架。兩岸關於一個中國體制的共識所進一步夯實的政治基礎,則能夠使兩岸構建“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在2030年之前實現中國完全統一,創建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包容多元的統一國家體制。

  21世紀是中華振興與輝煌的偉大時代。兩岸政治領導人應做雄心勃勃的歷史創造者與積極有為的歷史進程引導者,將個人的熱血與激情、膽略與魄力、智慧與才幹奉獻於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兩岸簽署和平協定與最終實現和平統一需要一個過程與相當長時間,需要兩岸多屆政治領導人持續不斷的努力。只要兩岸現任政治領導人在限定任期內能夠為簽署和平協定與最終實現和平統一端正方向、造成勢頭與鋪下基石,那麼,他們在卸任後,就可以中華民族政治家自許,面對先人、今人與後人問心無愧地說:“為了我們的人民、民族與國家,我在執政期間成功地履行了職責。”他們的歷史定位與歷史評價也自在其中了。

  註釋

  ①《孟子.滕文公下》。

  ②胡錦濤:2008年12月31日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

  ③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白皮書:《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1993年9月1日。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白皮書:《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2000年2月。

  ⑤《馬英九就職演講全文》,台灣《中國時報》,2008年5月21日,第一版。

  ⑥余克禮:《兩岸應正視結束敵對狀態簽訂和平協定的問題》,《中國評論》月刊2009年8月號。

  ⑦余克禮:《兩岸應正視結束敵對狀態簽訂和平協定的問題》《中國評論》月刊2009年8月號。

  ⑧胡錦濤:2008年12月31日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3年8月號,總第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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