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若干規定》明確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行為規範,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侵害公共利益、職務消費和作風建設等五大方面,向領導人員明確提出了“禁令”。
近年來,隨著國企反腐倡廉建設不斷深入,2004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故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中央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貫徹實施《若干規定》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為先、關口前移。要加強對《若干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執行《若干規定》,嚴於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若干規定》行為的發生。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範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册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