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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游街示眾”,何以有禁不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02 10:22:45  


湖南婁底警方開展公捕公判 52名嫌疑人游街
 
  其二,少數公檢法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並不以踐踏公民個人尊嚴為意——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中國1980年版《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死刑不應示眾”;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1998年下令《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明確“必須堅決糾正並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而2006年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警方辦理治安案件時,涉及個人隱私應予保密……但有政法官員竟認為“法律沒有禁止公捕公判,政府機關這麼做當然不違法”。

  其三,示眾行為的再度泛濫事實上也是大陸當前社會階層矛盾突出、各類犯罪層出不窮的折射。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兩周前還在講話中指出“要清醒看到,我國仍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影響和諧穩定的因素較多”——從狠抓小偷小摸到預防金融詐騙、從打擊惡性犯罪到保護校園安全、從重慶打黑行動到北京掃黃風暴,大陸各地警方今年來高調打擊犯罪的行動一再上演,既是集中整治社會環境,也是對維穩工作提高示警效果。在此背景下,司法當局對各地示眾行為採取默認甚至對違反禁令者疏於處罰,似乎也是情有可原。

  此外,游街示眾的處置手段與中國長期以來的法治文化也脫不了幹系——幾千年來,中國的看客們已經習慣了把推出午門當作視覺盛宴:從古代的懸首示眾到民國時期給土豪劣紳戴上高帽子游街,再到文革時期給“黑幫分子”剃個陰陽頭、押上大卡車、綁到萬人大會上批鬥,示眾文化的現象似乎一脈相承,不曾斷裂。

  儘管如此,在嚴厲打擊各類犯罪與保護公民隱私權利之間,仍然有著需要平衡的重點,不可偏廢。中共向來講究辯證唯物主義,要解決好這些“歷史遺留問題”雖然並非一朝一夕之事,但盡快採取有效措施、使“示眾行為”不再如此放肆、如此頻繁、如此隨意地上演,才是關鍵。

  在當前社會急遽轉型期,大陸司法當局若要建構公共領域之社會安全感和公信力,必須首先回答公眾關切。否則,對三令五申仍然不能制止的“執法犯法”現象,能夠帶給公眾的感知,也只能是那種無法無天的執法、軟弱無力的監管、模糊混亂的形象……應當說,這些本來都不應是中國執政當局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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