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5日電/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並下達執行死刑的命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5日依法對重慶大足縣涉黑團夥主犯吳相明執行死刑。
新華社報道,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1998年以來,吳相明與吳禮剛(在逃)在重慶市大足縣龍水鎮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雜人員,組成具有一定規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開設賭場及“入乾股”控制其他地下賭場為依託,非法獲取經濟利益。同時,該組織在大足縣龍水鎮等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並與榮昌縣以陳明(另案處理)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相勾結,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07年3月19日晚,吳相明與吳禮剛等人持槍殺害江春龍(男,歿年23歲),並造成江春龍駕駛的轎車失控,快速衝上人行道,致1名行人死亡,4名行人受傷。
2009年8月11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對吳相明定罪量刑,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宣判後,吳相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吳相明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並對吳相明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核準了對吳相明的死刑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