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7日電/信息時報報道,昨日,廣州市紀委召開的學習貫徹《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領導人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專題座談會。根據該辦法,如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使國企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其領導將被處以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處罰。該辦法8月1日已開始實施。
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蘇志佳會上指出,從2004年至2009年五年間,市紀委監察局共查處市管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48件46人,其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23人,占50%。主要是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和侵吞、占有、挪用國有資產,其中企業資金的管理使用、物資採購、商品銷售、財務管理、企業改造和國企轉制等是發生案件的主要環節。嚴峻的形勢迫切要求必須進一步加大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力度。
據此前媒體報道,文件規定,一般資產損失主要指企業損失在50萬元至200萬元之內;較大損失是指200萬元至500萬元之內;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之內;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損失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