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慶為例:為配合紅歌會,該市要求官方媒體密集宣傳。重慶衛視因此被迫停播商業廣告,一年損失約三億元廣告費,其廣告部不得不裁員兩成。據聞市政府承諾將對相關電視台的損失作出補償。啟人疑竇的是:如果事實果真如此,重慶市政府對電視台的干預與補償是否有法規依據?如果電視台得到補償,那因為此事而被迫裁掉的員工,是否也應該有相應的補償?
而浙江省的情況亦頗為令人玩味:該省溫州市鹿城區卡拉OK禁唱三十七首“問題”歌曲一事最先經網友曝光,網上熱議方酣之時,浙江省文化廳官員已急急否認與此事有關,隨後引發省、區兩級文化部門的嘴仗。此事最終雖在文化部官員出面解畫“屬合理執法”後告一段落,但人們不禁要問:既然浙江省文化廳指禁唱三十七首“問題”歌曲是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那當初就應該將相關歌曲“犯禁”的內容一一公示,以平息爭議,為何要急忙撇清,給外界一個底氣不足的印象?
由於文化部、浙江省文化廳和溫州市鹿城區文化部門彼此之間對“禁歌”看法不盡一致,類似現象在大陸許多地方亦屢見不鮮,如何界定“禁歌”?由誰界定“禁歌”?不禁引發質疑。何謂“低俗”?何謂“涉黃”?能否制訂和出示更具辨識性和操作性的標準?能否避免濫用“打擊黃賭毒”?顯得日益迫切。
諸如蘇芮的《牽手》、任賢齊的《小雪》等流行已久的歌曲,以往暢通無阻,而這次竟然被禁。這些流行歌曲為何被禁,當局沒有一一作出說明,令民眾無所適從,不少人發出“以後唱啥歌得先審批”的感歎,甚至對“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八億人民八個樣板戲”迅即產生聯想。
從目前媒體曝光的事實來看,大陸一些地方文化部門執法引發社會擾攘,至少是與有關執法人員手法粗糙有關。往稍深處說,則與有些官員喜歡搞運動的思維慣性密切相關。
文化領域只是社會整體中的局部,必須隨同社會與時俱進。時至今日,中國政治日益開放、經濟高速發展,思想空前活躍,早已不是當初那個思想封閉、文化產品奇缺、審美意識與審美趣味單一的社會,中國民眾也早已不再適應填鴨式的文化教化。如果有關文化管理法規不能與時俱進地加以完善,使之與不斷開放的社會相適應,反而依循搞文化運動的行政手段為之,甚至粗暴執法,則恐怕不但會流於形式而達不到官方期待的效果,甚至會導致不利於營造和諧社會氛圍的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