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還有一些反思言論主張立法獎勵見義勇為者,懲罰見死不救者,持此觀點者包括一些著名律師和學者,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事實上,早在“小悅悅事件”發生之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醞釀此事,例如貴州省在今年啟動了《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的立法調研工作,廣州市人大則準備修訂1999年通過的《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為見義勇為者設立最高獎勵額為人民幣50萬元的撫恤金。表揚見義勇為者可以理解,畢竟這是善舉,但是一旦與金錢掛鈎,恐怕會引起更大的道德問題。
再者,此事引起的反思能否持久,能否深刻是另一個問題。“小悅悅事件”之所以引起全社會的反思,中國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恐怕是主要原因,一旦發生了別的新聞事件,媒體受眾的注意力也會隨著媒體關注重點的轉移而轉移。同樣的,廣東官方就此事自上而下地發起對社會道德現狀的反思與討論,也會隨著時移世易而告一段落。這樣的反思,即便是全社會性的,也是一窩蜂式的,意義不大,因為反思得不夠細致,不夠深入,不夠成熟,更不能產生足以改善社會的力量,罔論扭轉道德滑坡的勢頭。
“小悅悅事件”雖然掀起了關於社會道德的討論,但社會道德終究還是要以個人道德修養為基礎。兩千多年前,孔老夫子就說過“要實現仁德,須要從自己做起,而不應要求別人去做”(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的話,這是非常深刻的。而從這一系列的反思言論看,反思者或是歸咎於媒體,或是責難於制度,或是不滿社會麻木不仁,或是批評法律不夠周全,唯獨從自身的角度對此事進行自省和反思者極之罕見。這個現象恐怕才是最應該反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