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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二審判決出乎公衆意料。 |
“吳英案”二審判決出乎公眾意料。公眾認為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或許有轉機,結果依然是死刑,讓人大吃一驚,理由很簡單:在一個具有爭議的案子裡面,不能以生命的代價為制度性金融病症埋單。正如此前學者郎咸平所言,“這個判決當時就引起了公眾的疑問,借錢來發展自己的經濟,發展自己的公司,擴大自己的規模,後來因為資金鏈斷裂,還不起錢了,這個罪至死嗎?”相比近年來查處的貪官貪污動輒數十億元卻少有判死刑,官與民的違法成本為何如此懸殊?
雖然判詞“言之鑿鑿”,但是公眾關心的疑點不外幾個:無法追回的3.8億元到底用在哪裡了?集資或借貸行為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吳英到底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還是以借款為目的?吳英是否使用欺騙借款人的手段?吳英的債權人是否能被認定為“社會公眾”?以上多重質疑,只憑控方一口認定,難免不失偏頗。事實證明吳英本身是誠信的,在事發前,其仍在對債權人還款。從種種跡象分析,罪名成立得不夠扎實。
我們不妨從案件本身梳理頭緒。正如辯護律師所言,吳英投資本色集團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經營就一定會失敗,“騙取”一說法難以成立,更難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使吳英有購置大量高級轎車的行為,但這些車子是用於公司經營,吳英是否肆意揮霍仍然要打個問號;其次,吳英將集資款用於歸還本色集團經營所欠債務,並沒有虛構集資用途,也沒有編造虛假證明文件,因而構成使用詐騙方法有點勉強;最後,起訴書認定的吳英的集資對象有些是吳英的親朋好友,有些後來成為了本色的高管,屬於特定人員,說是“社會公眾”有點客氣……在一個有爭議的案子裡做出裁定,從實質上來說,法律是否公正乃在於案件本身是否有疑點。
不得不說,該案曲折離奇,富有戲劇色彩的。媒體報道,吳英曾遭綁架,被搶走現金支票330萬,還有一些空白支票,報案後記錄了一番竟然沒有立案;另外吳英共檢舉了當地十幾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的受賄行為,後有官員落網;吳英名下的資產拍賣迅速和低廉。再有,吳英曾因擔心檢舉官員信息外洩,一度在看守所喝下膠水自殺,所幸搶救及時,沒有生命危險……在日益頑固的官本位和權貴資本面前,吳英處境何其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