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案的意義在於:法官作出了有利於司法體制進步的判決。這就超越了對一個人、一家人命運的關懷,而對社會進步起到推動作用。當年的孫志剛案間接導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終結,而唐慧案是否會導致勞教制度走向終點?倘若如此,唐慧就不是“慘勝”,法官則不再“為難”,依法辦案的公安幹警也不會受輿論“責難”。
在唐慧一案中,永州勞教委一直堅持的一點就是:依法辦案。問題是所依之法(勞教制度)是不是良法?也許具體辦案幹警沒有責任思考這個問題,但是作為中國法制進程的重大命題,立法機構(人大常委會)則有必要考慮。以唐慧案作為契機,在思想上從 “第一種假設”向“第二種假設”的過渡,是否可進一步解放思想,進一步樹立“法制自信”。
海外華人華僑時刻關心有關祖(籍)國的各項改革進程。中國在不斷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今天,行政改革當然沒有滯後的道理。而“假設”中的勞教權力的轉移,將是對司法制度的完善,成為又一個實實在在的社會進步。 |